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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49
次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
合同
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合同
法》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
合同
的牵连性。
上述思想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在当事人一方已为部分给付时,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其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 须因同一双务
合同
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
合同
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
合同
,而不适用于单务
合同
和不真正的双务
合同
。
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
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
合同
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于
合同
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
合同
,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
劳动
等
合同
。有疑问的,为合伙
合同
是否为双务
合同
。
上述立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
赔偿
或让与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
合同
中有适用余地。在
债权
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在可分之债中,各债务对各
债权
各自独立,从而其发生原因即使为一个
合同
,除非其一方的对待给付为不可分,也应各得就自己的部分独立为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
当事人因
合同
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立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 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对此,有人从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期的角度加以论证,有人以下述理由加以阐释:因有抗辩权之存在,迟延履行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它有二种见解:其一,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其二,已发生的延迟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受影响。
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
合同
中,
债权
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
债权
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
债权
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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