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是指
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
债权人的
债权带来危害,允许
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或者请求
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
法律行为的
法律制度。其中,
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的
法律制度,叫作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请求
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
法律行为的制度,称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法律设置
合同债的保全制度的原因在于,
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债务的履行多体现为从债务人的总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财产给
债权人。如此,债务人的总财产即“责任财产”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
债权人的
债权实现情况。由于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
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而且是全体
债权人的
债权的共同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减少往往害及
债权人的
债权实现,即民事责任在保障
债权的实现上受
债权财产的多寡的限制。为防止责任财产的减少害及
债权人的
债权实现,固然可以通过特别担保手段达到目的,但特别担保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权等的设立需要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
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第三人的同意,又难逃责任财产减少害及
债权实现的命运,定金对于交付定金者的保护不够。有鉴于此,
法律在特别担保和民事责任之外,设置
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其中的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它对
债权实现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能防债 权不能实现于未然。
债权人的代位权,在法、日等国和中国台湾的民取法上,是为保全
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
权利,而非扣押债务人的
权利或就收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是实体法上的
权利而非诉讼上的
权利。但在我国法上,则
债权人有权直接就次债务人的给付优先受偿。
合同债的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
合同的对外效力。本来,
合同以相对性为原则,
债权人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更不得直接支配第三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
债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于第三人的
法律行为,但
合同债的保全则使
债权人的
权利涉及到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财产,严重干涉了债务人于第三人之间的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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