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34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在日本、中国台湾民法上,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人权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但在我国民法上,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法释【1999】19号第13条)。
   
  代位权的行使,使债务人的权利处分权受到影响,否则,债务人可以抛弃、免除或让让与其权利,则代位权制度将失去其效用。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在日本、中国台湾民法上,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在我国法律上,债权人可以直接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偿还。

·还没有文章
·律 师 函
·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及清偿
·民间借贷无效情形之预扣利息
·贷款到期,保证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推荐内容:
·遗产债务的清偿?
·涉外收养的效力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