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
债权人、债务人、第 三人产生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从行为开始时失去
法律约束力。具体说来,
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表现在如下方面:
1.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
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
2.对于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人的效力
在日本、中国台湾民法上,
债权人撤销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
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之权。但在我国,因在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已经承认了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在
债权人撤销权采取折中说的背景下,撤销权人有权就次债务人的给付优先受偿。
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切费用,系管理事务的费用,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
债权人请求偿还。
3. 对于其他
债权人的效力
撤销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
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
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按
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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