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我们
德本律师
业务范围
诉讼指南
成功案例
法律文书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
公司法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劳动人事
婚姻家庭
房产
.
拆迁
建筑工程
交通
.
医疗
损害赔偿
投资
金融保险
网络法律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刑事辩护
[首页]
> 正文
对犯罪后外逃再自首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点思考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1
次
罪后外逃再自首案件的处理,这其中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如何准确适用
法律
?就此笔者谈点个人看法。
一、应该肯定犯罪后外逃再自首,符合有关自首的
法律
规定, 应该予以认定。
刑法
第六十七条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两种情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一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充分体现了我国
刑法
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原则,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当然,犯罪后外逃其目的在于逃避
法律
的制裁,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主动投案的积极行为,否则,无异于在鼓励犯罪分子顽抗到底。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结与审理案件,无论是从
法律
效果还是从社会效果来看,其负面影响都是不容置疑的。因而,从
法律
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视外逃后再主动投案为自首,给外逃犯罪分子 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完全符合
法律
的规定。
二、犯罪分子外逃后再投案自首,虽然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但在
法律
的适用上应当有所区别。
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笔者以为,一是对闻风而逃后再投案自首的贪官,在定罪量刑时不能忽略其加重处罚的情节;二是同比情况下,犯罪后外逃再自首与不外逃这两者,在定罪量刑上,前者应重于后者。众所周知 ,犯罪后外逃目的在于逃避
法律
制裁,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坏,相对于不逃或投案自首者,其行为应构成加重处罚情节。一方面由于外逃使案件的无法及时侦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另一方面由于外逃犯流窜在外,易重新犯罪,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特别是领导者干部职务犯罪,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大多属于高智能犯罪,尤其是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一旦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轻则延误办案时机,增大司法成本,难以深挖余罪和串案;重则难以成案,使大案化小、小案化了,逃避
法律
追究。
三、
法律
有必要对外逃作从重处罚的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完善立法。
不管犯罪分子出于何种目的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一定的危害,都应受到
法律
的制裁。事实上犯罪后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即有的愿意受到
法律
的惩处,也有的则为了逃避
法律
制裁而外逃。那么对犯罪后外逃这一行为该如何处理?《
刑法
》第316条明确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构成脱逃罪,犯脱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徒。显然这是对特定对象即依法被关押的对象而言,而对未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外逃的如何处罚,则至今无任何
法律
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外逃最终无非是两种结局:或反抗到底直至被抓捕或外逃后自动归案。结合
刑法
理论,我们清楚地看出,犯罪后外逃无论是抓捕归案还是自动归案,都应当加重处罚,即使是自动归案的也不能忽略其曾经有外逃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由于
法律
对外逃或外逃主动归案的处罚无明文规定,因而具体适用
法律
时渗透了大量的地方意志与长官意志,以致处理这类案件时难免存在着地区间、对象间执法不一、执法不公现象,这无疑让犯了罪但不愿受
法律
追究的外逃分子钻了
法律
空子。因而从健全、完善我国
法律
制度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外逃从重处罚在
法律
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以狠刹犯罪分子外逃之风。
四、司法实践中,外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能忽视。
前几年,我市先后有多名职务犯罪分子外逃,后经通缉陆续归案,这些人归案被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最后
法院
均以自首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由此,给人们造成一种印象,即两个罪犯在案发后,一个没有逃跑而被捕获归案,另一个跑了,后经通缉自动归案,被认定为自首,得到从轻处理,而没有逃跑者反而不能得到从轻处理。如我市2001年
法院
审结的两件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件是2000年立案、外逃一年有余后经通缉自动归案的章某受贿案;另一件是案发后归案的商某受贿案,同样是7万余元的犯罪认定金额,章某被认定为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而商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从中不难看出,同样的犯罪,作案后逃跑者经通缉自动归案能得到自首从宽处理,而不外逃者则不然。这岂非鼓励犯罪分子外逃吗?当然,
法院
这样做的出发点是好的,因为
法律
设置自首的初衷是给犯罪分子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即使对外逃者也不例外。司法实践中,随着外逃犯的增加,公安司法机关定期不定期开展一些鼓励逃犯主动归案的行动,并施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政策,那些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归案的逃犯确实从中受到得到实惠。但这种做法增加了逃犯的侥幸心理,无形地滋长了外逃之风。
近年来,外逃出现“三多”:即重特大案犯外逃多、凶杀案犯外逃多、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外逃多,且案件类型和逃犯数量上有上升趋势。现状不容乐观,我们应正视问题的严重性。究其原因与近年来对归案逃犯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是分不开的。因而,在
法律
未作明确规定之前,具体适用
法律
时要严格把握:外逃作为一个加重处罚情节不能忽视,即使外逃犯归案自首这个从轻情节仍不能否定其外逃这一事实的存在,毕竟这个从轻情节是相对于外逃后没有自动归案者而言。因此,对外逃后自动归案者,相对于外逃后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应从轻处理,而比不外逃者则应加重处罚。因而,
法院
在量刑时要结合
刑法
理论综合考虑,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绝不能让逃避
法律
追究的犯罪分子从中占到便宜,从而有力地打击犯罪。
·
自首与坦白有何区别
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己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的行为。坦白的......
·
因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不是自首?
不是自首。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我们知道,成立一般自首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成立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除应符......
·
试论余罪自首的认定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关于余罪自首的理论回顾。 “余罪自首”不是新鲜的事,按理应是我国自首制度的传统内容。《唐律。例律》规定:“因问所骇之事,而别言余罪;亦如之。”我国革命法制史上便有“一罪既发觉,而自首未发觉余罪......
·
对自首犯的法定从宽处罚幅度过宽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可以看出,对确定为自首的被告人,法院在对其量刑时有四种法定的裁量方式: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或不从宽处罚......
·
论特别自首及自首的种类
修订后的我国现行刑法在总则第67条对自首作了一般性规定。对此,学界已进行了比较深入地研讨,但是,对于刑法分则是否规定了自首问题,尚未引起充分重视。我们认为刑法分则对自首有特别规定,此即我们指陈的所谓“特别自......
·
“双规”期间的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个困扰司法机关的突出问题,就是“双规”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要准确地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分析“双规”与自......
·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
张某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明确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
推荐内容:
·
商检失职罪
·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
在线咨询
8630-9110
QQ咨询
发帖咨询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