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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指定管辖:协商与异议机制并重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88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是近些年来在刑事诉讼中出现较多的做法,且呈现出日渐普遍化的趋势,由于立法的空白与滞后,司法实践各地做法不同,极大地妨碍了诉讼的 顺利进行,甚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顺应世界法制发展的趋势,借鉴西方先进的立法经验,应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和协商制度,以体现 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 是指根据上级法院的指定确定某些特殊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它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 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在级别管辖上,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权是依法 院的审判管辖权来确定的,故在确定审判管辖的基础上也就确定了侦查管辖权,对检察机关而言则确定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现状
职务犯罪的重要特点就 是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密切相关,而职务又以一定机关为依托,因此工作单位所在地就成为地区管辖的重要参照物,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 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这一立案侦查模式 虽然有利于开展侦查工作,但随着近些年反腐斗争形势的严峻,办案工作日益受到犯罪嫌疑人关系网的干扰,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很大阻力。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 进行,克服和排除各种非法干扰因素,目前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两种措施应对,一是整合侦查资源,不再局限于当地职务犯罪案件由当地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查办,主 要是地市级检察院(有时是高检、省检)对所辖区域内的侦查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二是通过指定侦查管辖的形式,由不具有管辖权的异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当 前,由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给异地检察院查处的情况日渐普遍,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指定管辖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不协调。
按照目前职务犯罪案件 侦查指挥机制,上级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给不具有管辖权的下一级检察院立案查处时,并不需要事先通知同级法院,侦查部门也不需要事先通知公诉部门。等到案件侦 查终结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时,上一级检察院尚未与同级法院协商向下一级法院下达指定审判管辖的决定,因无上一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检察院不能直 接将案件向同级法院起诉,同级法院也无权直接受理,这时公诉部门就必须将该案的具体情况向上一级公诉部门汇报,再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同级法院刑事 审判部门协商,由上级法院指定下一级法院审判管辖;或者由同级法院先收下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再向上一级法院汇报,待上级法院出具指定管辖决定后,法院才正 式受理检察机关的指控。
这两种做法需要协调的 关系复杂,涉及到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检察院内部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多种关系的理顺,而诉讼期限又是法定的,并不因 此而延长,故往往导致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及时向法院起诉,或法院收案后不能及时受理,造成被告人在诉讼阶段被超期羁押,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其根 源在于法律条文的原则性和滞后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无章可循。
(二)对于接受指定侦查的检察院能否将案件再次指定给下一级检察院立案查处,检法两家易产生分歧。
当今职务犯罪案件窝 案、串案较为普遍,对于此类案件,上级检察院?熗ǔJ鞘〖都觳煸骸⊥?往指定下一级检察院侦查管辖,接受指定的检察院?熗ǔJ堑厥屑都觳煸骸∮捎谡觳榱α康? 限制,无法同时侦查全部案件,如分期侦查又可能影响案件的及时查处,于是将部分案件再次指定给自己的下一级检察院?熗ǔN?县级检察院 立案侦查。由于《刑 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未涉及这个问题,上级法院?熗ǔN?省高 级法院 在下达指定审判管辖决定书时有时与同级检察院发生意见分歧。上级法院会认为,指定审判管辖只能是上级法院指定下一级法院审判其不具有管辖权的案 件,下一级法院不能接到指定审判管辖决定书后再向其下一级法院指定审判管辖,而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向基层法院下达指定审判管辖决定又于法无据,因此案件不 能再次指定管辖。
(三)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偏少,导致指定管辖标准不一,法院审级混乱。
主要是指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职务犯罪案件标准不明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只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第八章贪污贿 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只有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才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才有可能被判 处无期徒刑;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数额巨大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起点,而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则至今尚未有相应的司法解 释。其他罪名的刑罚都为有期徒刑以下,即职务犯罪案件中真正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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