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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定义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43
次
《
合同
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对保管
合同
的界定为“保管
合同
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
合同
。”从
合同
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保管
合同
自委托人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另有约定的从约定)。保管
合同
的成立,不仅是委托人和保管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还必须具备委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这一必备要件。
保管
合同
是有偿服务
合同
,《
合同
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同时保管人向委托人交付保管凭证。”
保管
合同
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
合同
。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所有权、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使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有按
合同
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将物品委托保管人保管,与将物品借给他人、租给他人或委托运送的情形在
法律
关系上存在本质的不同,不能混淆。
订立保管
合同
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合同
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
赔偿
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
赔偿
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
合同
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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