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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98
次
依《
合同
法》规定,仓储
合同
中存货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存货人应依
合同
约定的时间,将
合同
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
合同
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
合同
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按
合同
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三、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四、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
合同
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
赔偿
责任。
依《
合同
法》规定,仓储
合同
中,仓储保管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存货人交付仓单;
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按
合同
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
四、按
合同
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1、发现变质或损坏;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
权利
而起诉讼扣押;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
五、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
六、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支付
赔偿
费。双方在
合同
中没有确定保管期限,六个月后,仓储保管人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前提下,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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