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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15
次
(一)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98)
第二审人民
法院
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
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 改判 (92)
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
法院
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属于第二审人民
法院
改判的有三种情形:
(1)原判决适用
法律
有错误;
(2)原判决量刑不当;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三)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28)
第二审人民
法院
发现第一审人民
法院
的审理有下列违反
法律
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
法院
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
权利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庭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
法律
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人民
法院
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第二审人民
法院
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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