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815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      设在江苏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计为33%,其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在减免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1、   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   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   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   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   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 其他减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有:

1、   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设立的下列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叁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2、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1995年5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离岸公司有什么用途?
·注册外资网络技术公司
·江苏南京公司企业金融融资租赁合同律师范本

推荐内容: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金融保险外汇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