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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71
网络虚拟财产是产生于网络空间的一种新类型的财产形式,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与普及,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对于侵犯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行为,属于各国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的真空地带,而现实案件的高发性,已经受到各国的普遍关注。对这一问题的现实高发性及可能对社会形成的冲击,在我国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笔者进行探讨性研究,以期待各位同仁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持续关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随着网络经济产业化的发展,网络虚拟物品走向了商品化,玩家必须付费才能获得相应的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世界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成千上万的形态,对虚拟财产的概念大致有广义与狭义之说。
第一,广义的虚拟财产即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或不具备交易价值的、由持有人随时运用的专属性的数据资料。从目前技术发展情况看,包括ID 、电子邮箱、QQ 号码、游戏专用币、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
第二,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即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在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由网络游戏玩家控制的ID 账号项下记载的该ID 通过各种方式所拥有的"宝物"、"武器"、"级别"等保存在服务器上的,由玩家随时运用、创建或加入游戏中的数据资料和参数。就其本质而言,它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类数据资料,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本文中所阐述的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虚拟财产即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如果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首先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以划清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和日常所言的虚拟财产之间的界限。因此,本文试图通过从特征分析的角度来界定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第一,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又被称之为虚拟性,"即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的此种无形性表现在虚拟财产的本质仍为二进制的数据组合,只是其在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中通过编程和译读过程,使这些二进制的数据组合表现出了诸如"武器"、"装备"、"宝物"等的虚拟具象的效果,然而这些虚拟的具象在与虚拟空间相对立的现实三维空间中,是不具有任何物理形状外观的,并且无法独立存在。我国台湾地区还将网络虚拟财产直接定义为电磁记录,这更能说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特征。
第二,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虚拟财产虽然不具备有体形,但也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虚拟财产不是虚构的财产,也不是虚无的财产。首先,这些装备、宠物等物品在计算机上显示为一种以电子数据构成的逼真的3D 画面,这些3D 画面虽然说是人工拟制的,但其在拟制出现后与现实社会的玩家发生了
真实的联系。玩家对拥有或失去虚拟财产都拥有现实的感受,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为人的意志所反映的客观实在。
第三,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由于玩家的时间、技术、资金等的投入使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一样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一,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财产的获得有两种方式,玩家或者通过自己不断的练级获得,或者通过离线交易直接获得。本质上这两种方式无异,因为后者也是卖方通过辛苦练级所得,其往往也要为此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戏点片的费用、上网的费用,以及时间、精力、情感等许多无形的付出。其二,虚拟财产的有用性。虚拟财产的获得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能够给人们带来网络游戏的感官和精神上的享受,也满足游戏运营商赚钱的需要。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
 
三、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方面欠缺的状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上的财产概念当中。人们对于财产的理解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深入。财产的概念范围从有形物发展到包含无形物。当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中虚拟财产就出现了。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虚拟财产是新兴财产类型,实践中人们对于它认识还不深入。而且它的经济价值只是被特定的人群所认同。所以这有必要以法律解释的形式确认它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财产或者财物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渠道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我国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一经最高司法机构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笔者建议可以将虚拟财产
解释为:网络主体通过特定的网络空间所拥有的能够在现实社会自由流通的一种非有形财产。
第二,应当尽快制订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基本法。对于司法解释无法解决的问题,如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要件,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责任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以及网络游戏中的"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管理和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题,可以通过制订一部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基本法予以全面解决。
第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主要以牟利为目的,必须对其处以罚金等财产刑。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的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可有效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对犯罪分子处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财产刑和资格刑,此种量刑方式同样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结语:我们知道,由于互联网的出现及其发展,依托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也随之出现从而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时空观念和行为方式,成千上万的网民经常在现实和虚拟两种世界之间切换,随之而来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要全面加强网络行业的管理,同时针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较为滞后的状况,在法律上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纳入财产概念当中,并逐步建立及完善其相关立法。要想切实保护网络时代的财产权,最有效的办法还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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