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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辨别逃债伎俩与追债绝招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439
次
伎俩一:金蝉脱壳
债务在
法律
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主体(即债务人)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
债权
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
权利
,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
债权
。因此,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如“遗嘱、遗赠”逃债、“继承”逃债,甚至“失踪”逃债、“自杀”逃债等。对于这种情况,
法院
和申请执行人必须将对方的财产来源摸清,证据如果充分,
法院
可以依法对其恶意逃债的行为进行
刑事
处罚。
伎俩二:借尸还魂
目前,一些企业逃债手段越来越隐蔽,甚至采用破产欺诈的方式。他们通过表面上看似合法的重组、分立或股权变更、
合同
转让等手段抽逃资产后申请破产。一些企业长期策划、恶意负债、串通担保、隐藏资产,让企业变成空壳,然后申请破产逃债。有的企业则通过虚增债务、虚构担保、低价处分财产等方式,对本地或个别
债权
人优惠清偿,欺诈其他
债权
人。
伎俩三:狸猫换太子
更有一些企业为了逃债不惜手段。比如一个有足够偿债能力企业产生了债务,但经过各种策划和运作,将债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
伎俩四:苦肉计
为了逃债,一些债务人有意制造自己“履行不能”的假象。主要手段是转移财产,或赠与、低价转让财产,或干脆不履行自己对第三人拥有的
债权
。南京
德本
律师
事务所主任钱
律师
介绍,为了防止此类逃债行为的发生,《
合同
法》专门设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
伎俩五:过河拆桥
为了实施逃债、帮助债务人逃债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债务人或担保人设计圈套,使本来视之为正常的担保变为无效或被撤销,使得
债权
失去了担保,致使最终
债权
无法实现。本报记者 黄志杰
第一招:防患于未然是最高境界
南京
德本
律师
事务所主任钱
律师
认为,进入诉讼程序、用
法律
武器追债,是企业和个人不得已的选择,能够防患于未然才是规避追债风险的最高境界。法官戴波介绍说,发生经济联系前,了解对方企业的资信是最基本的工作。对于企业来说,先调查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在查工商登记资料时,可以委托
律师
查询该企业详细的年审及企业变更资料,这些资料是了解企业资信的重要渠道。
第二招:面对欠债果断出击
如果是因为欠债发生纠纷,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
法律
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
法律
行动已是无济于事。
第三招:起诉前申请冻结对方资产
对于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南京
德本
律师
事务所主任钱
律师
说:“起诉时,就先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
法院
快速查封、冻结欠债人的资产,也可以把这一点理解为将胜诉款项最终执行到位第一步。”同时需注意的是,根据
法律
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申请诉前保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诉前保全将无效。
第四招:
合同
约定仲裁节约时间
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6个月,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面对
法院
时效上的问题,一些对现金流动要求比较高的当事人也可在最初签
合同
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如此,可满足时间快捷的要求。
第五招:注意申请强制执行时效
“诉讼双方中有一方是个人的,在判决胜诉后的一年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效的,双方都是法人的,在判决胜诉后的半年时间内申请执行才是有效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执行,就丧失了强制执行申请权。”两位法官都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问题必须引起申请执行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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