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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电动车电池爆燃烧死两名女大学生,使用者和电池制造者谁应担责?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43

    2010年7月27日凌晨,南京市鼓楼区海宁休闲饭庄四楼宾馆403室起火,造成隔壁的南京大学两名女生死亡,住在同楼层的武汉某高校一研究生跳窗受伤。火灾原因是住在403室的王惊天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发生爆燃。鼓楼区检察院出示的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四个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作为电池使用者的王惊天在电池充电发生异常时,未及时有效处置。侦查部门查实,当时同宿舍人提醒过王惊天电池充电时有焦糊味,而王惊天未采取停止充电等相关措施。鼓楼区检察院认为王惊天因轻信能避免火灾而未采取措施,造成火灾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惊天辩解表示自己无罪,认为火灾是因不合格产品的质量问题引发的,真正应追究的是电池制造销售者的责任,此外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问题的宾馆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公诉方不能将火灾归罪于伪劣电池的使用者。引起火灾的电动车锂电池购自南京一家个体电动车销售店店主王春嵩。王惊天认为,电池是电动车销售店私自组装的,由于其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火灾应该由王春嵩负责。
    面对王惊天的质疑,公诉方在首次庭审时表示,关于王春嵩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他们已经将线索移交工商部门。9月1日的二次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一份公安机关的证明,鼓楼区公安分局认为电池燃烧过度,无法对电池残骸进行鉴定。王惊天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不是权威技术部门,没有资格认定电池残骸到底能不能鉴定,而应由权威的专家来判断。王惊天及其辩护人质疑,电池残骸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不但没有保留,反而在清理现场时全部当垃圾清理掉了。

  公诉方坚称,王惊天轻信能够避免火灾,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池起火究竟由使用者担责,还是由电池制造者和销售者担责?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①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德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如果认定王惊天构成失火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判缓刑。
   
    电动车销售店店主王春嵩涉嫌制造、销售伪劣商品,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解释道,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商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但是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行为一般属于违法行为,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章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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