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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华书店涉嫌侵犯“苏科版”商标专用权被起诉索赔,法庭倾向认为商标权限制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58

    今年4月,南京新华书店和北京出版集团等4家公司被以王某以涉嫌侵犯“苏科版”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到法院,据了解,王某作为“苏科版”和“苏科国标”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认为被告出版和销售的教辅书封面擅自使用“苏科版”标识,用于出版、销售涉案图书并在线提供电子出版物,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经过近4个小时的法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的标识“苏科版”是与相应的教科书联系指引,并非是商标性的使用,因此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主审法官指出,商标权的行使在一定条件下会受到其它权利限制,商标中若包含公知公用信息,商标权所有者则无权对其进行垄断,其他公众有权对这部分公知公用信息予以使用。
    除了涉案的两个商标,两年时间里,王某夫妇共提出了400多个商标注册申请,其中不乏“周庄”“秦淮河”“章子怡”等名胜古迹名称和名人名字。当问及为什么申请注册这么多商标时,王某声称自己是在响应国家的品牌战略。“雀巢公司1523个商标,就一家公司,奇瑞QQ有448枚商标,我们有两家公司,跟他们比,还要继续努力。”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解释,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律师指出,侵犯商标的行为的行为包括: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事实上,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也不是一种绝对性权利,而是一种相对性权利。为了他人的正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对行使商标权作出合理限制。这也是协调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近年来一些国家商标法和地区性商标条约的规定以及一些商标司法判例来看,商标权限制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商标权的限制意味着商标权不是没有限制的权利,其权利人不能在所有的情况下垄断对商标的使用。只要不会导致与商标权人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他人完全可以在不相关的产品上使用。在作为公有领域的语言层面上,商标也不能排除作为语言意义上的使用。而且,当商标被作为描述性的含义而不是作为区别性的符号使用时,商标本身也被准许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只要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都是允许的。本案法官的判决体现了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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