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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庆银楼商标使用权起纠纷,官司连连前途未卜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53
    宝庆银楼连锁始创于2004年,是宝庆银楼的芜湖一家加盟店,2005年该店与南京宝庆总公司合作成立了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合作不久,两家公司就因为合作协议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纷争。去年8月,宝庆总公司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同时不允许宝庆连锁再使用“宝庆银楼”这个商标。对此宝庆银楼连锁表示委屈,几年来,该公司花了巨额投资打响宝庆银楼的招牌,希望双方能达成和解,一起使用宝庆系列商标。一年多来,两家公司先后打了数场官司,至今无一宣判。
    9月30日上午,南京宝庆总公司的百余名员工聚集在南京市商业中心新街口的“门面”大楼——新街口百货公司(下文略为新百公司)门前,抗议新百公司坚持引进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入驻新百珠宝柜台,和已经在新百公司开柜多年的宝庆总公司正面“打擂台”。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025-84110110)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认为,本案涉及商标使用权许可的法律问题,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可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是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和地区内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况一般在比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间存在,在约定的期间、领域和区域,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标使用权与许可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普通使用许可中,不仅许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许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为完全使用许可和部分使用许可。前者是指被许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册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者是指被许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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