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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1

    解散清算制度对于清算义务主体及清算人有一定的职责制约,督促公司相关义务主体依照法定程序、严格的履行清算义务。现行法律规定了九处民事责任及相关法律中建立的制约机制是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事责任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B.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C. 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A.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B.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对于清算组的行政责任 ,清算组作为公司特殊时期一个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外,仍然可以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这种行政责任是脱离公司的独立责任。但同样,如果清算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后,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赔偿具有优先顺位。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律师认为,公司清算中的其他法律责任有:
    (一)清算中公司的地位
    从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来看,公司经宣告解散后,其法人人格于解散后,清算完结前仍然存在。但是,这时公司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便于清算。其权利能力相应的只存在于清算的范围的之内,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行为,而公司清算中超越其清算范围而从事的其他活动,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清算组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

   (二)股东提起的公司解散之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出台对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做了明确的规定,首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同时申请公司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清算请求不予受理;其次,明确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以第三人或者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最后,明确了在公司出现应当清算的事由后,若债权人没有提起清算之诉,股东提起清算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司未清算或清算瑕疵的责任承担
    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不进行清算,甚至希望利用逃避清算来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对公司不清算和清算瑕疵的责任承担做了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

    以上三条详尽的规定了公司不清算或者清算瑕疵而引起相应责任的承担问题,为我国的公司清理工作打了一支强有力的强心剂,因此公司的股东在解散公司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全面合理的清算,避免因此而给自己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

随着我国法律的健全,公司从成立到结束都会有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而目前实践中,公司的清算未得到社会的重视,通过公司的违法注销来逃废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给债权人、劳动者、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并带来众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降低了我国公司的整体信誉,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相关政府部门、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清算工作,规范公司的解散行为,将公司由“生”到“亡”画上完满的句号,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通过法律、政策建立高效可行的公司清算路径,降低清算的门槛与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合法的清算途径实现市场的退出。
  (四)现行解散清算责任之不足
  1、引用可撤销侵权之诉制度。
  上述民事和刑事责任均是在公司清算阶段的责任依据,但是许多公司清算前即已经开始侵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如,解散前一定时期出现《企业破产法》第31条中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或放弃债权等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这些情况虽然远不及破产中对债权人利益侵害程度严重,但同样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直接利益 .破产法中对于这部分行为划入可撤销债务人行为之列,即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债务人侵权行为,言外之意为债权人能够分到仅存财产权益进行了最大限度保护,而在公司法解散清算中显然无此立法保护。

  2、解散清算程序之不足。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对公司管理层及控制股东侵权责任纠纷虽为解散清算之前责任追究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而且公司法若干问题(二)第12条同样规定了债权人异议的处理方式,但由于立法中未规定侵权责任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导致此类诉讼包括其他仲裁和纠纷何时解决存在理解不同。自行解散中权利主体起诉是否对清算产生影响,或财产保全的途径,以及强制清算中可否合并处理或由同一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和执行程序如何中断均需要立法或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加以规定。这些问题同样给法律工作者以广阔研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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