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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霖木业公司成功应诉美国“双反”调查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47

    去年10月21日,美国硬木地板商联盟对华多层木地板商发起了一场“双反”调查,企图征收高额惩罚性税收,认为中国输美的多层实木地板定价过低,人民币汇率被低估了25%-50%,从而让中国出口商获得所谓的“价格优势”,建议征收242.2%的反倾销关税;同时要求对中国产木地板征收汇率反补贴关税。
    “双反”涉案金额达100亿元人民币,占到我国地板行业总产值的1/10还多。根本不需要242.2%那么高的关税,只需征收10%的综合税,不少外销企业就难以为继了。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向旗下的100多家会员企业发出通知,老总们聚在一起,群情激昂。“我们肯定应诉,这事关行业发展,作为行业的一分子肯定要出力。这也事关我们自身利益,今年我们公司出口近2000万美元,三成市场在美国,不可能说放弃就放弃。”南京明霖木业公司老总说,近几年中国对多层木地板还加了5%的消费税,哪里有美国人说的所谓补贴?分明是美国自己经济不景气,在搞贸易摩擦。在极短的时间里,参会的企业迅速“抱团”,“合资”聘请律师进行反补贴集体应诉。
    南京明霖木业参加了全国78家企业参与的“反补贴集体应诉”,同时进行了单独的“反倾销”应诉。经过一年的漫长应诉,今年10月13日,蓝强的心终于放了下来,他最终为企业争取到了不到5%的综合税率。
    美国是律师成本最高的国家,法律体系和中国不同,语言也不通……这些难题经常让国内“双反”涉案企业望而却步。许多在美国销售量不大的企业,往往会放弃应诉。此次南京一共有4家涉案企业,只有明霖木业一家应诉。“其实刚开始我们也忐忑,”回想当初,林承台说,他知道这官司有胜算,但打官司要花多少钱?他们心里没谱。以前听说其他行业打此类官司,有的企业一花就是上亿元,弄不好一个官司能把公司拖垮了。“当时我们心里盘算,打这官司怎么也得花30万美元。不过,这次美国市场不去争取,下次可能还会丧失更多市场。”最终的花费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巨大。“最终花费才20万元人民币。我们在美国市场的利润增长可远远不止这么多,应诉太正确了。”这次明霖木业争取到的反倾销、反补贴单独税率分别为1.5%,3.31%,加起来的综合税率4.81%,远远低于不应诉企业的综合税率85.57%。
    更多放弃应诉的多层木地板出口商将被课以85.57%的重税,如此高的税率,实际上是将他们逐出了美国市场。南京明霖木业公司老总告诉记者,虽然此次应诉“双反”调查的结果还算不错,但是1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又对中国多层木地板产业进行了“损害”终裁,最终还是认定中国地板对美国产业确实存在“损害”。他说,这个认定的后果是,“双反”终裁结果将继续实施,美国将每年对中国多层木地板出口企业进行一次税率复查。这意味着,未来5年、10年甚至20年期间,中国地板企业想出口美国,每年都必须打一场应诉官司,未来复查的税率是提高还是降低,都是未知数,中国地板企业出口美国的形势依然严峻。

    以后怎么办?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的涉外律师认为,遇到此类案件,企业除了积极应诉外,还应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式,谋求长远发展。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律师解释,反倾销关税是对外国的倾销商品,在征收正常进口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 它是差别关税的又一重要形式。 如果某国将产品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其他国家推销,就有可能构成倾销,进口国就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倾销差价的反倾销税。
    反补贴关税是对接受任何津贴或奖金的外国进口商品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是差别关税的重要形式之一。产品输出国为了加强本国输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往往对输出产品予以津贴、补贴或奖励,以降低成本,廉价销售于国外市场。输入国为防止他国补贴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威胁本国产业正常发展,对凡接受政府、垄断财团补贴、津贴或奖金的他国输入产品,课征与补贴、津贴或奖金额相等的反补贴关税,以抵消外国商品因接受补贴所形成的竞争优势。
  关贸总协定规定,必须断定补贴的出口商品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某项工业的建立,才能征收抵消关税。关贸总协定制定有专门的《贴补法案》,并设立了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缔约国间有关抵消关税的争端。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国家对出口产品采取退还国内税的方法予以鼓励,对这种属于已退还国内税的出口产品一般不作为接受补贴产品来看待。
    出口商品在生产、运输、买卖的过程中接受的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奖金称之为补贴。其中,向国内出口商提供的以支持其扩大出口的补贴称为出口补贴,向国内出口商品生产者提供的以提高其增值性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能力的补贴,称为国内补贴或生产补贴。出口补贴和生产补贴可能使得到财政补贴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补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的补贴措施,其他成员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要求;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调查程序,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一成员的相关产业只有在确实因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反补贴程序。在其他情况下,惟一的补救方式是通过争端解决程序。反补贴程序一般由国内产业申请后启动。在特殊情况下,若有关补贴、损害及其因果联系的证据很充分,则该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能在没有此类申请时启动反补贴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一成员政府收到启动反补贴程序申请后,开始调查前,应邀请与申请中涉及产品有关的成员进行磋商。若磋商达成了协议,所有各方面都感到满意,则不需要进一步的行动。否则,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内产业的申请采取下一个步骤。协议中有一条强制性规定,即有关部门要预先对申请进行审查,必须审查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确有调查的必要性。在启动反补贴程序的不同阶段(如启动调查、作出初步或最终结论等)都要发布公告。在有关补贴、损害及因果联系的证据通过调查最终得到确认后,便可对来自一成员得到补贴的进口商品开征反补贴税。某些补贴是不可诉的,也就是说是允许的。这些补贴一般适用于所有产业,是不局限于某一特定产业的、对企业或企业和产业集团的普遍性补贴。例如,对小型产业的普遍性补贴一般是不可诉的。世界贸易组织也并非一概禁止其成员对本国产业实施补贴。资助由企业直接进行或通过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签定合同而进行的研究活动;根据地区发展的整体规划要求资助国内落后地区;对企业根据法律要求对现有设施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要求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等给予资助;这三方面的补贴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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