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知道结婚一结婚这个婚姻就成立了,但是你知道不知道还有一种形式是结了婚以后这个婚姻是无效的,那么这个婚姻还可以撤销,还可以宣告无效,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方的当事人死了,但是这个婚姻还有没有必要申请或者宣告无效,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律师为您解答。
在这儿我们先用一个案例说明。我们案例当中所涉及的这个当事人是一个60多岁的一个老教授,高级工程师。这个老教授已经是老伴去世已经有10年了,他今年65岁,老伴去世10年,他一个人带着一个成人的女儿,这样分别生活。老人一个人住在一套公寓里,后来在这个2002年的时候,2002年的时候,他们阔别多年的一个表妹从国外回来找他,这个表妹跟他一样也是学工科的,但是在20年前,也就是改革开放以后到国外去发展,今年也是64,64岁,又回到国内。两个人见了以后非常高兴,就叙旧,而且回忆他们当初相亲相爱青梅竹马时候,也就是由于这种封建的包办婚姻制度使得他们没有结婚,两人非常遗憾,现在这个年龄段他们又走到一起,他们经常来往。但是在2003年的时候,忽然这个表妹得知表哥得了癌症,而且被诊断为癌症的晚期。她为了照顾表哥,就搬到了一起来住,随后,他们又登记结婚了。在结婚登记的时候,并没有像人家说明他们是表兄妹的关系就结了婚,确实自从这个表妹搬到表哥家以后,表哥的身体确实好了很多,好了很多,先是住了两个月的医院,经过护理就出院了,出院以后一直由表妹来为他护理,那么又过了半年时间,病情还是加重了,不得已又住进医院,三个月以后,这个表哥死去了。那么他们结婚一直到表哥死去一共是一年时间,在办理丧事时候,表妹跑前跑后,跟工程师的女儿一块儿把这个丧事全办完了,但是在办理丧事的过程当中,他们的这种婚姻关系和表兄妹的关系就在家属面前也就公开了。这个女儿就很不高兴,尽管这个姑姑帮了自己很多忙,但是也很不高兴,觉得很没面子,但是丧事办完之后,这个女儿就以自己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她父亲和她表姑的婚姻无效。在这个案子当中的申请人是这个女孩,被申请人是她表姑,所申请是她的父亲和她表姑的婚姻无效。
说到这儿时候,大家可能觉得我们第一次听说这样的名词,还宣告婚姻无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继续往下说。到了法庭上,两个人各有各的说法,这个申请人作为女儿这一方的申请人说,婚姻法有规定,近亲不允许结婚,那么表姑和我的父亲之间是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那么你们结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你们这结婚这个组合使得家属很多亲属都在我面前议论纷纷,我觉得你们这样做很不好,所以尽管我父亲死了,我还是要宣告婚姻无效这是申请人的意思。那么被申请人这个表姑就是说,我认为根本没有必要申请无效,因为我们两个人从小就是青梅竹马,一次长大,我们一起上学一直上到高中毕业,当时按照那个时候解放初期的年龄我们是可以结婚的,但是由于家长的包办,使得表哥跟表嫂结婚,但是他们根本没有感情,我被迫那么出国了,走了。这个时间就是我们自己谁都没有能够如愿,但是我现在已经60多岁了,我现在回来结婚完全是处于对他的照顾,处于我们如果结为夫妻,我可以更好的去照顾他,也满足了我们原来想结婚没能结成的宿愿,另外小区里没有人知道我们是血亲关系,而且我们不又要孩子了,都60多岁的人,谁也不要孩子,没有什么影响,即没影响社会,又没有影响后代,我们这里头没有什么不道德的。现在人又死了,没有必要宣告婚姻无效了,没有必要再宣告婚姻无效,所以我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请求,应该驳回原告的请求。然后他在法庭上还表示,至于你担心的家里头可能发生的继承,发生的财产分割我一分钱都不要,而且我在伺候你父亲的过程当中,全是我搭的钱,我一分都不要,当她表示完以后,申请人这一方就申请撤诉,说好,既然表姑这么说,我就冤枉你了,好,我们现在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却说,不准许撤诉,不准许撤诉。这个案子还是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最后用裁定宣告婚姻无效,好,案例我们就讲到这儿,案例我们就讲到这儿。
可能这里听到这儿,为什么人家要撤诉不要,为什么人家不告了还要宣告无效,这就是我们要讲的,什么是无效的婚姻制度,我们国家,对什么样的婚姻规定为是无效的婚姻,那么婚姻无效的时候又由谁来提出,还有一个就是婚姻无效从什么时候无效,他的后果是什么?我们根据这几点下面做一下分析。
首先我们说一下,这个无效婚姻的制度是在2001年,新婚姻法修改以后提出的,在此之前我们没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制度。那么在这次婚姻法修改当中我们提出了这么两点,这个我认为提出这两点,对于我们这个我们新增加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目的是保障婚姻的严肃性,婚姻的严肃性和它的权威性,也是为了坚持结婚的法定婚姻条件。但是什么是无效婚姻呢?法律规定,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我们认定他为无效。
那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呢?我们说了,年龄上要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在规定上来讲,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不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还有其他不能的条件,除此之外都叫法定可以结婚的符合条件的。这里面还有一个最大的前提,就是即便你都符合硬件还有一个,自愿我们是婚姻自由,不能是包办、买办也不能是强迫的婚姻,这个我们的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法定结婚条件,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我们就认定他婚姻无效。
那么我们第二个分析一下,无效婚姻都包括哪些形式,无效婚姻都有哪几种表现形式。这个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在婚姻法的第十条他规定了四种情形认定为无效,第一种情形就是重婚的,重婚的这个好解释,所谓的重婚,就是前面要有一个法律婚,后面又有一个法律婚这叫重婚,肯定,这是重婚,但是前面有一个法律婚,后面有一个法律婚很困难,这样就产生了前面有一个法律婚,后面有一个事实婚,事实婚姻这也是重婚,我们在认定重婚的构成条件的时候,一个是主体上要有配偶,再一个就是有配偶又行结婚,具备这两个条件我们就认为是重婚,在现在的婚姻登记制度进行改革之后,我们现在的婚姻制度不要开证明了,大家知道,过去的结婚登记 你都得上单位拿一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证明你结婚没结过婚,是未婚是离异,得有这样一个状况才能结婚,这样首先是单位或者地方政府把的关,但是我们新的婚姻登记制度取消了这个规定,改为你自己到那儿来声明,你自己声明,而我们国家现在诚信体制没有建立,我们在声明的时候确实就有人那边的婚还没离,在这儿就敢声明未婚,这也是导致我们有可能出现这种婚姻重婚的状态,第一个我们说,是第一种表现形式就是重婚的。
第二种表现形式就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在这里面,我们讲,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三代就是从我,从我们自己这个开始数起,往上三代,往下三代,这叫三代以下的旁系或者直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有这样的情形,我们就视为是无效婚姻。
第三一种情形是,我们简称为疾病婚,疾病婚,就是婚前患有医学上不认为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能治愈的,简称是疾病婚,这个情况法律没有明文界定,哪些并是不能治愈的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我们一般理解为,精神病,痴呆症,遗传病,我们都视为不能结婚的病,但是这里头没有明文规定哪几类病不行,没有,还有遗传的性病我们都视为不能结婚。第三一种情况。
第四一种,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就是未达到结婚年龄,比如现在我们法定年龄是男22岁,男20岁,现在的法定婚龄是男20岁,女是20岁,男22岁。那么没有达到这个法定婚龄,我们视为是无效的。这是我们讲的无效婚姻的四种表现形式。
但是当出现这四种情况出现的时候,由来提出婚姻无效,这就是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应该是谁,这个法律也做了一些规定,像无效婚姻的提出人,无效婚姻,这个提出的人应该是他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我们讲了第一种,无效婚姻第一种的重婚,以重婚为由提出无效的,他的申请人应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就是街道居委会,或者是你所在单位的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对方是被申请人,对方是被申请人[南京律师网www.nj64.com]。
那在这个受理了无效婚姻以后,判决婚姻无效以后,可能还会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涉及子女,一个涉及财产,在审理重婚案件,被判决无效以后,涉及到财产问题的时候,那么还会有一个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对不对?说前一个婚姻的比如前婚姻法律婚,男方犯了重婚,又是第二个女士结婚,第一个合法婚姻的当事人是女方,这个女方在得知第二个婚姻在宣布无效的时候,必然涉及到财产分割,他怎么进,法律程序上规定,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可以以第三人的形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但是往往作重婚的这一方会出现什么情况?重婚的双方会做一种协议,做一种协议,他会把他重婚期间的财产会赠与给另一方,用协议的方式或者用其他的方式转移给另一方,但是确定婚姻无效的时候,通过这种赠与或者通过协议转移的财产应该为无效的。应该认定为无效的。这是我们讲第一类以重婚为由的,申请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谁,申请当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那么这是一个。
第二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以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这个申请人是谁?这个申请人是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这里面有可能是我们有一个婚姻里面是女方,这个女孩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通过其他手段隐瞒了或者篡改了,通常什么情况表现,就是这个单位要分房,这个单位要分房,这两个小孩还在谈恋爱期间,单位要分房为了更快的得到房子,两人可能都去篡改年龄,提前两岁,也有可能一方够年龄一方不够年龄,就帮助把他的年龄改了,两个人都达到这个年龄就领了结婚证,就得到了房子,先把房子得到手了,其实是不是去住那还另说。但是,这种方式不管用什么方式取得,这个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当一方发现,提出无效婚姻申请,这个婚姻就认定为无效婚姻。他的申请人是未达到法定婚龄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是你的父亲,可以是你的母亲,也可以是你的姐姐,也可以是你的其他爷爷奶奶都可以,我们也碰到过这种案子,妈妈去替女儿申请无效,这个女婿就说你真是多管闲事,我们的婚姻你为什么来申请跟你有什么关系?说这是近亲属。这是第二个没有达到法定婚龄。
第三个就是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愈的,这个也是要宣告无效,因为有的时候有些精神病患者他是间歇性的,他在有些时候不犯病的时候非常好,但是当他结婚以后又犯病人家对方就知道了,这个的申请人应该是与患病生活的近亲属。可以是另一方,也可以是和他患病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申请人,对方是被申请人。
这里面我们讲的是患有疾病婚的,是患病者和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被申请人是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人,这是第四个。
我们刚才讲了四种形式,那么这四种之下,有四种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这是我们说的。
马上我们要涉及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婚姻无效的时间应该是什么时间?婚姻无效是不是我想什么时候提出就什么时候提出?不是,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这一条就告诉你,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宣告婚姻无效的要在一方或者双方死亡以后一年之内,一年之内,那么在超过一年,这个法律就限制了。要在一年之内提出。因为这个问题我想可能凡是想提出来都会更快的提出,因为他要涉及到的问题是涉及到继承,涉及到分割财产等等问题,所以要提出,所以这个时间我们只要记住它是一年。
那么第五个问题我们要说的就是无效婚姻有没有一种情形消失的问题,可能听起来有点拗口,什么叫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我们讲了四种无效婚姻的形式,但是这四种形式当中有的情形是永远不可能消失的,有的情形就有可能消失。我们说,重婚的这是不可能消失的,我们肯定要宣告他无效。
还有第二种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永远不会消失,这个案子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管多少年你都是这种血亲关系,他不可能消失,所以要提出来要宣告他无效,但是还有两种情况就有可能消失,是什么消失?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可能经过几年之后达到法定婚龄了,说我原来是20岁,我篡改成22岁,但是经过现在两年之后,我已经达到22岁,是不是还要以我结婚的时候不足22岁为由说我的婚姻无效呢?那么法律就规定,凡是像这种情况的时候,如果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了,就是争议的时间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了,那么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是不予受理的,再一种法定婚龄是什么呢?再一种情形可以消失,可以消失的情形是,可以治愈的疾病,婚前的疾病是在结婚以后经过治疗或者经过医学治疗经过心理治疗,经过各方面的努力,这个疾病婚不存在了,治愈了,那么这一类情况我们也视为已经消失,当遇到已经消失的情况,一方当事人被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我已经消失了,那么这种情形不存在的时候,也不会认定无效,也不会认定。
也就是说,在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法律规定说,申请的时候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就是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支持。这是我们说,无效婚姻的情形消失以后,我再提出来的时候会是什么样的情景。
那么第六一点,我们要说一下,无效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的效力。这个无效婚姻我们说,他是从不是说从宣告之日起无效,是从开始就无效,从开始就无效。从开始就无效那么这里面就涉及了很多问题,一个是孩子,如果这期间的孩子是什么?我们就认定他是非婚生孩子,如果要是这期间所得的财产,我们只能认定他是共同共有的财产,那么因为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姻亲和因为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继承,双方之间都不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关系,不会产生按照夫妻共有的财产来进行共同分割,没有这个问题。这个是我们说婚姻的效力。
那么接下来我们要讲一个无效婚姻的当事人的诉权为什么不能撤诉。当时这个案例当中我们涉及到,当表姑表示我不会分你的财产,我也不会跟你什么的时候,我这一切都是为了照顾你父亲的时候,那么原告说,那好,我撤诉了,法院说,不行,这是为什么?也就是说,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审理申请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撤诉,不使用调解。没有调解,这里面没有说双方调解调解,你是不是撤诉,没有这个,没有调解,直接判决,直接判决。另外,也不能上诉,说被判决是无效的,我一方提出对判决无效我不服,不允许上诉,这是程序上的规定,程序法的规定不允许上诉。但是,对于这一期间涉及的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是可以上诉的,可以上诉,只能这一部分的财产问题上诉,这是我们讲的要涉及的这个程序上的问题就是说,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诉权一律不许撤诉。我们对于无效婚姻我们就讲这么多,那么也就是说涉及到这个案例的时候,就出现他要撤诉法律不允许,人死了,我们仍然要认定婚姻无效,这完全是为了维护我们婚姻的严肃性。也是关系到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由于婚姻会产生姻亲,会产生继承,会产生按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分割,所以我们说必须要宣告他无效,这个是我们讲的。
我们在这里面还要涉及一点,法律上还规定了一点可撤销的婚姻,刚才我们讲无效的婚姻,法律上规定一个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我们认定的就是被胁迫结婚的,我不是处于自愿,那么处于胁迫,比如说如果你不和我结婚,那么我就将会去威胁你家的父母或者你家的其他人,我会把他们杀了,碍于胁迫,处于无奈只得去跟他结婚这种婚姻是申请无效的。这种婚姻是可以申请无效的,但是这种婚姻的情况还会出现一种什么呢?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可能在婚后被限制人身自由,比如被拐卖的妇女,我们发现过去以后拐卖的地方不知道是哪儿,长期不让你出来,只有一个很小的活动空间,这个时候你是没有办法提出来的,法律也给你规定,当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恢复自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恢复自由至日起一年提出。这个申请人是被胁迫的当事人,由他自己提出。因为只有当事人才知道是不是被胁迫,所以这个申请人是他自己当事人,被申请的机关有两个,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无效,也可以直接去法院,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也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这叫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也是自始无效。但是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们采取的方式协商,协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时候到法院判决,法院会以无过错,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去照顾无过错的一方,这我们说的可撤销婚姻。
那么我们这次婚姻法增设了一个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那么是从根本上完善了我们婚姻制度的基本的内容和框架,具有合法的婚姻制度,又规定了无效的婚姻制度,又提出了可撤销的婚姻制度,这样更好的保证了我们婚姻制度的合法性,但是我们在婚姻这个问题上,大家还常听到的一个词叫事实婚姻,对吧,这个大家很多人都知道事实婚姻,但是事实婚姻是个什么样状态,我们国家对事实婚姻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过程,怎么样认定事实婚姻,在这儿我们一并向大家介绍一下。
这个事实婚姻,我们后来又发展成后来也称同居关系,也称同居关系,对这个事实婚姻的认定,的确我们国家根据我们国家的现状和经济发展,分别三个阶段对事实婚姻有事实婚姻有三种不同的对待,我们提出三个名词,最早我们叫他事实婚姻,后来我们叫他非法同居,现在我们称他为同居,这个大家可能听起来都知道,可能说的最多就是非法同居,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把非法去掉了,我们叫他同居,那么这三个时间界限又是怎么形成的呢?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呢?一个,1979年,1979年,这是我们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时候,在这个时候,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是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在这个意见当中,第一次对这个无效婚姻下了一个定义,第一次给无效婚姻下了一个定义………
在1979年2月,最高法院出台一个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政策的意见中,第一次对事实婚姻下了一个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别人也认为是夫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我们就认定他是事实婚姻。这是在1979年,我们给事实婚姻下的定义。就是说,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这是他的一个定义。那么根据这个意见,在当时以事实婚姻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在法院的受理上一律按照正式的婚姻关系来进行判决离婚和不准离婚,那么在他的财产分割和子女对待上,一律按照正式的婚姻管理来处理,这是79年。这个时间段我们一直持续了10年的时间,一直就是这么解决的婚姻纠纷问题。
但是到了1989年12月,1989年底,最高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出台了这么一个若干意见,在这里面,正式提出来一个非法同居的概念。提出一个非法同居的概念,也就是说,在1986年3月15号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在1964年3月15号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但是同居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认定为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同居案件时,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案件时,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如果同居的时候,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应当为事实婚姻。
那么1994年的2月1号,民政部又正式颁布了一个婚姻登记条例,在这个婚姻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他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无论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在这一段我讲完了之后,我们就划定一个界限,就是1994年2月1号以前,没有登记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我们认定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号以后,不管你是否符合条件,一律都不认定是事实婚姻,这是一个法定的界限,这是一个法定的界限。
但是我们认定的非法同居关系又持续了一段时间,到了2001年的12月,2001年的12月,新的婚姻法修改方案出台以后,那么,在这里头,正式取消了非法同居这种提法。不提非法同居了,讲这类案件定义为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我觉得这个变化即反映了我们经济状况的变化,也反映了我们对于人们的一种思维理念和一个意识形态的变化,也就是我们大家对于未婚的男女采取什么样方式共同生活,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共同生活,对于这种情况来讲,我们认为是个人的私事,不去加以干涉。我们干涉的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同居,对于没有配偶的,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我们不去管他,对于这种选择什么样的生活状态,包括现在我们也出现了同性、异性的同居的,永远同居不结婚的种种状态,我们都认为这是个人选择不同,个人爱好不同,所以在这里头,我们即不鼓励也不制止。同样的,在这种情况我们在不鼓励、不制止的情况,同时告诉你,当你发生纠纷的时候,你寻求法律救助的时候,寻求法律救济的时候,也没有一个法律规定为你提供救济。也就是说,当这种同居关系你提出来要解除的时候,没有地方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我们现在94年2月1号以后我们不再受理,就是我们不提供这种法律的救助手段,没有,这是我们说的关于事实婚姻这么几个阶段,怎么样认识。
但是,在对于事实婚姻,我们现在新的婚姻法也提出来一个观点,就是说,当这类案件如果要起诉法院的时候,法院会告诉你,分别情况处理,94年2月1号以前的符合结婚条件的,我们要求你去补办登记,补办登记以后,我们按照正常的这种情况来受理,92年2月1号以后,我们一律不予受理,如果不去补办结婚登记,我们就按照条件,符合事实婚姻,94年以前我们按照这个走,不符合的我们按照共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这个是对于我们同居这个问题,就是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这个演变过程,以及对于同居哪一段这个我们可以认定成是事实婚姻,哪一段我们不能认定事实婚姻,那么法律也做了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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