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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75
    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的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七条里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刑法第十八条仅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了规定,并未涉及智力残疾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笔者认为,智力残疾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不应只考虑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还应考虑其是否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有智力残疾的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1、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有条件的也即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其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一般说来,当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能力。当然,这种能力也可能因年龄原因或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而不具备、丧失或者减弱。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相应地适当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地核心和关键要件,对于犯罪主体的成立以及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辨认行为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其中,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为刑法所禁止、谴责和制裁。例如,一个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能不能认识到盗窃为刑法所禁止,如果有肯定的认识,就具备了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例如,能否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盗窃行为,有这样的选择自由,就具备了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只是一种消极判断,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智力残疾,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智力残疾而不能判断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2、在刑法第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 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2款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17条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国务院五类残疾标准规定: 智力残疾的分级 :一级,智商 <20,极度缺陷,成人时智力不会超过正常4岁儿童的水平;二级,智商 为20-34,重度缺陷,成人时智力不会超过正常4岁儿童的水平;三级智商为 35-49,中度缺陷,在良好教育条件下,成年时能达到6、7岁正常儿童的水平;四级,智商 为50-69,轻度缺陷,在良好的教育下,成年时,智力可达到正常儿童11、12岁左右的水平。
    
    因此,笔者认为,有智力残疾的人犯罪的,应当根据专业机构的鉴定其智商达到哪个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就比照哪个刑事责任年龄段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卫龙,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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