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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资本运作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9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连线德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资本运作律师,讨论律师在兼并收购,破产重组方面的作用,律师在这些运作当中可以发挥作用的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在交易的模式、交易方案的设计这个过程,这是一个比较早期的过程,像这种并购、重组根据具体的交易主体不同的性质,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是内部重组还是对外的并购,是国内的并购起来跨境的并购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主体和交易性质的不同,具体的操作方案都有所不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是有很大的不同。
    
     但是主要来说,一般在交易模式、方案的设计方面,主要是要考虑到政府的审批,获批的可能性。现在政府对于这些并购、重组审批主要是侧重于反垄断,如果是涉及到跨国的并购,还要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审查。在政府批准的方面,有一些客观的标准,这个是大家都可以看得到的。但是更多的是一些主观上的标准,就是完全由政府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观判断来决定的一些东西。
    
     比如说你达到了经营者的申报标准,但是即使达到了这个标准,也不是说不能批,还要看你是否构成损害市场竞争的局面。什么程度是构成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呢?这个就非常主观了。具有政府主观判断空间的事务方面,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和一个没有经验的律师,他能给企业提供的建议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有经验的律师因为他经常从事这方面的业务,他掌握了政府在当前这个阶段政策的尺度,还有个人的风格等等,哪些方案获批的可能性比较大、哪些方面获批的可能性比较小,他能够在这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对于获批可能性比较小的,就不要去尝试了;对获批可能写比较大的,可以去尝试。这是在方案交易设计的阶段,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当然主要还是要看政府的态度,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不是很大。
    
     第二个环节,律师发挥非常关键作用的就是对目标公司、目标资产净值调查方面,中国企业对这个环节律师的重要性认识得不够充分,大部分中国企业的老板认为,只要我跟目标公司的老板双方有一个互信,感情上也能够非常融洽的谈好生意,具体的细节就不要纠缠那么多了,免得阻碍交易的进行。
    
     但实际上对于目标公司的净值调查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在实践操作当中,通过净值调查,发现目标公司存在问题的几率几乎占13%-14%。会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呢?有形资产大家都看得到,会计调查也能看到;但是法律的净值调查着重关注的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政府的合规性,运营的各种批准、许可是不是具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看它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包括各种许可合同,比如说一些知识产权商标、各种专利,可能是别人许可获得的;还有跟其他企业经营、运营过程当中的合同
    
     这些合同对于一个非律师行业的人来看,和律师去看,结果是非常不一样的。很多表面上看来没有什么问题的合同,从律师专业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很大的漏洞,不完善的地方或者存在将来发生争议的很大的可能性和风险。如果目标公司签有这样的合同的话,就会极大的影响将来被你收购过来以后所能够产生的价值,可能会给你带来一堆的麻烦。所以在这个方面,要非常重点的对待[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第三个方面就是在具体的交易文件、各种合同、章程等等方面条款的设计,这个方面其实也是很重要的。当然这个方面不足以导致并购交易马上流产,但是它却可能给你留下很多的隐患,为你将来的运营埋下地雷。所以在交易条款具体的设计、起草方面,是要非常严谨的。
    
     我因为是同时做争议解决和并购业务,我在从事争议解决的过程当中,发现有很多合同起草得真是乱七八糟,从而导致将来产生纠纷的时候,即使你很冤屈,但是从合同条款上讲,你得不到保护。这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在一个交易过程当中所能发挥的主要是这三个方面。
    
     刚才说到产生的纠纷,并购重组因为最后一般来说是把整个资产都并购到公司来,无非涉及到的一些交易可能是原来目标公司的股东的一些对价支付的问题,当然可能是会用收购公司的股权来作为一个支付的对价,而不是用现金。涉及到被收购公司股东,到收购公司也作为一个新的股东,他的一些股权安排的问题。因为一些比较成熟的公司股权的安排是比较固定的,即使有被收购方的股东加入的话,他享有的这些权益都是按照既有的模式来对待的,所以一般这方面产生的纠纷倒不是太多。
    
     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比如说像一些私募投资,加入一个目标公司,他们之间因为涉及到他作为小股东几年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在这个阶段,他的权益是怎么样得到保护的?他在有些决策过程当中享有的地位,如果股东协议或者一些章程起草得不完善的话,作为投资的一方,也就是私募股权这一方有时候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比如说他就是退不出来,或者大股东有的时候利用他的控股权,会把持董事会决议的一些过程,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过程,而使得小股东就是作为投资人的一方,他的权益有时候是很难得到保护的。这都是有一些非常小的技巧和陷阱在里面,这个就不深入到具体问题里面了,但是我们解决的纠纷方面发生过类似的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冲突和纠纷。
    
     企业遇到并购重组的法律问题,欢迎来电联系025-84110110[卫龙,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4、或有支出。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条件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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