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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形式和工具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38

外国投资者除了以设立新的经济实体进行投资以外,也在积极地寻求在中国的其他投资途径,如通过并购接收中国境内企业现有的业务和资产。相较于传统的投资形式,并购使得外国投资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进入市场,因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在最近的几年中,我国也不断出台各项法律法规以完善并购这一领域。

一、并购形式

《并购规定》允许外商对中国境内的并购交易可通过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来完成。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需综合考虑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政府许可、交易时间和交易结构对税赋的影响等在内的各种因素,慎重选择可行的收购方案。

(一)股权收购

在股权收购交易中,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会向目标企业的现有股东收购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权。如不对目标企业业务进行重组,所有现有的业务与合同将自动延续,此时仅仅是通过改变目标企业所有权结构就可以实现外国投资者的意图,此时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一般不会改变。 而股权收购交易同时会给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快速进入市场的途径,因为他们取得了目标企业既存的经营实体、业务、资产和员工,投资者凭借目标企业现有的知识和资源即可以迅速渗透本地市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此外,在许多情况下目标企业的商誉、商号、销售网络、客户关系、市场份额等无形资产相对而言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价值。

如果外国投资者选择了这一方案,则其还应考虑此方案存在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如果目标公司债务负担沉重,在股权收购模式下目标企业转变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会继承目标企业所有的债务和责任,那么此时不仅不会帮助外国投资者节省时间快速进入当地市场,反而会加大外国投资者的成本支出,此时相较于股权收购,外国投资者选择资产收购的方式会更为明智。

(二)资产收购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兼并收购法律专家认为,相较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中购买者可以有选择地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并选择是否承担债务,投资者不但不用接管目标企业的债务,反而能够从所有资产中选择最有商业价值的资产进行购买,投资者不用承接或有债务和隐形债务、冗员或者其他投资者不愿意承担的风险。购买后的新实体与目标企业之间存在明确的界限。

虽然资产收购可以使外国投资者不必承接不想要的资产和负债,但资产收购需要满足与目标企业相关债权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先期的工作耗时耗力。外国投资者可根据自身实力,目标公司信誉、债务等各方面权衡利弊,选择能使利润最大化的并购方案,同时要注意的是在比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利弊时税赋这一环节需谨慎以待。资产转让要根据资产类型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因此,由于额外的税务负担,资产收购的成本往往要比股权收购高。

二、潜在并购目标

从《并购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约束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直接成为外商投资并购活动中股权并购交易的目标。其他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实体均被排除在外。与此相反的是在资产收购中,目标企业的类型却没有限制。即不以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中国境内企业也可以在资产收购中作为目标资产的出售方。

(一)国有实体

1. 国有企业

目前中国仍有一部分企业属于传统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没有现代公司法上所谓的章程、董事会和股份等概念。因此,这些企业必须重组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才能引进外国投资者。

《并购规定》其中一个重要规定就是对所有适格的收购目标进行评估。然而作为一个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除了需要符合《并购规定》中关于并购交易的总体要求和其他相关评估规定以外,同时还需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法律法规,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这些规定为外商投资国有企业以及将其改组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了制度框架。具体要求如下:

1)拟并购交易必须得到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

2)目标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条例验证资产或股权,并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总体审计。在验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目标企业的股权和资产还必须得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应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通过审批的评估结果应作为确定目标股权或资产转让价格的基础。

3)就员工的安置与员工进行正式协商并将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虽然员工安置的主要责任在目标企业,但其采取的措施很可能影响并购的进度。

2. 外商投资企业

涉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股权并购交易应首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直接进行收购或转让,必须经过该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同时此类并购应先得到目标外商投资企业其他股东的同意。这些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股东的目标股权具有法定优先购买权,除非他们放弃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应适用《并购规定》。

3. 上市公司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首先要满足《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和《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问题的通知》等主要规范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监管规则。鉴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是基于2003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而制定,而2006年《并购规定》系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故而《并购规定》应同时间接适用于对上市公司的并购。

4.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直接收购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需首先适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如果《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没有规定,则适用《并购规定》。

5. 自然人持股的境内公司

自然人持股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可视为《并购规定》中所描述的并购交易目标。

同时根据《并购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如一个中国个人股东持有目标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经批准,此个人股东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可继续作为由并购目标企业变更的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不同的交易往往会涉及不同类型的投资工具,受不同法律法规的监管。一般而言,由于并购的策略、目的和结构各异,并购交易的收购方既可以是境外投资者也可以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即并购工具可以是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或境内法人。

三、境外并购工具

1.普通离岸公司

一般情况下,境外投资者会利用其已设立的运营或投资公司(即母公司)来进行并购,由这些业已运营或投资的公司成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同时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来持有目标公司被收购的资产。由于股权或资产的归属明确,结构清晰,便于管理,因此这种较为传统和直接的方式比较容易得到审批机构的认同。

2.特殊目的公司

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很多境外投资者选择由母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工具来进行特定的并购交易。这种做法比较有利于达到如下目的:

1)在大型投资项目中,针对每个项目设立专门的投资工具,便于内部管理;

2)在某些避税地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有利于减轻税负

3)比较关键的一点是由特殊目的公司替代其母公司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使得母公司的投资风险在最大程度上被隔离。

除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并购规定》允许境内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即通过 “返程并购”使得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得以上市。当然其中的风险和漏洞较大,为了更好地规避境内投资者利用“返程并购”隐匿或者转移资产等不法行为,国家外管局、商务部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此类特殊目的公司从其设立、返程投资及境外上市均进行了严格的审批。同时在其所得税方面,只有当境内居民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向并购后的目标公司增资,且增资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无论其境内投资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应按国家外管局75号文(“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

当然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并购并不是万无一失,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如电信、广告和教育机构等,国家严格规定了收购方必须具有特定的资质或经验。如缺乏此类资质或经验,投资者的母公司甚至都无法成为合格的收购方,至于特殊目的公司就更不可能适格。同时特殊目的公司被用来进行投资或并购时需要的审批更为严格,不仅需要得到商务部的批准,同时母公司常被要求提供担保、承诺、财务背景(审计报告)等相关信息,成本较大[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3.CEPA项下的香港和澳门投资工具

在中外合资或者合作领域内,境外投资者亦可以选用CEPA项下经认定的香港或澳门公司作为某些受限制行业(建筑工程服务、城市规划等)并购交易中的投资工具。

4.境外自然人    

除境外法人外,境外自然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以其自身名义作为投资工具,但这并不常见。对某些有资质和经验要求的特殊行业,同特殊目的公司一样,境外自然人同样无法适格。

四、 境内并购工具

1. 外商投资公司

境外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中国法人性质的投资公司。通过此类投资公司实施的并购交易同样会被认定为外资并购并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2.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除专门设立投资公司以外,境外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使用其业已设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工具以收购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在投资,此时将优先适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规定,除此之外也可适用《并购规定》以弥补上述规定的不足和空白。

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不得超出其净资产的50%或应具有盈利记录等的限制已经被取消,方便了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再投资行为。

五、 间接投资工具

当并购标的为拥有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持有的股权时,可通过间接境外并购进行。通过间接投资工具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离岸投资主体的股权,尤其是当目标股权被一个没有其他资产的特殊目的公司持有时最为常用。而且由于此类并购不会引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股东的变化,也不会触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同时它是通过持有离岸主体的股权来持有或控制目标公司,故不需要取得中国政府的批准,任何一个并购交易都离不开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尤其在中国,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参与着中国境内的并购交易,其影响力不容小觑。并购交易中的各项环节比如审批、备案、登记等都需要不同政府部门参与[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1.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及其分支机构——项目审批

发改委对对并购交易的审批通常是交易在上报商务部前的预审,主要审批主要依据是《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适用范围较广,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资并购以及外资企业的增资等。

其审查着重于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政策,公众利益、反垄断规定、土地使用规划、环保政策等。

涉及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且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并购交易需要发改委批准,而投资总额低于1亿美元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只需省级或地方的发改委机构批准即可。涉及限制类项目且投资总额在5千万美元以上的需要发改委审批,投资总额不到5千万美元的限制类项目只需省级发改委机构审批。投资总额5亿美元以上的项目虽由发改委签发批准函,但最终审批权却在国务院。

2. 特殊行业的并购交易特批程序——产业准入审批

国家对一些特殊的产业(如广告、教育等)外资活动,需要管理相关产业的政府部门对其标准和程序实施特批。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国资委)——国有资产转让审批

在并购目标的股权或资产涉及国有投资时(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均需要通过国资委特批,具体审查分为:

1) 并购交易的结构以及作为并购目标的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和

2) 并购目标股权/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和批准程序。

在涉及国有资产或股权的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验证资产或股权,并委托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总体审计。在验资和审计的基础上,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需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此时获得批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将被作为目标公司资产或股权转让价格的基础。通常,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

4.商务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及设立审批

在不同政府机关的审批中,商务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无疑是最重要的决定性机构,特别是涉及通过并购交易将目标公司转变为或者设立外资企业的交易。交易文件,如股权/资产转让协议、合同及欲通过并购设立的外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必要的备份文件,应连同其他政府机构的审批/备案文件一并提交商务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经商务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批准,上述交易文件生效,商务部或其地方分支机构的会核发批复和批准证书。

与发改委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类似,涉及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及投资总额5千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商务部审批。总投资低于5千万美元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由商务部的地方分支机构批准。但是投资总额并非总是判断审批机关级别的唯一标准。《并购规定》第11条规定,如投资工具为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则无论投资总额大小,必须经商务部批准。同时《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并购交易中的目标公司为境内的零售或批发公司,且与投资工具的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相同,须经商务部审批。涉及境内广告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的交易同样须经商务部批准。

5. 工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公司登记

工商总局及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公司变更登记而非审批程序。登记程序是对通过变更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目标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以正式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外国投资者正式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资产并购交易中,新设登记也由工商部门负责。通常情况下,登记程序由目标公司或外资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商部门负责办理。

6. 政府审批制度的特点

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在并购交易的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发挥着更加非常广泛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因素,这些政府机关扮演着监管者和交易人的双重角色,也十分重视员工安置等社会因素。由于参与机构较多,所以在实践中可能出现

出现监管权限的重叠或者一个政府机关制定的法规不一定被其他政府机关完全执行或承认。这些都是需要投资者注意的问题,谨慎以待,准备充分,唯如此才能缩短时间,降低成本,尽快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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