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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法律问题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1
    一、继承
     所谓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这里主要掌握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正确理解房产继承。
     第一、继承从被继承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继承通常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
     第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夫妻之间共有的房产,不是所有的房产都属于遗产。
     二、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应如何行使自己的继承权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表示接受继承遗产,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继承过户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文书。第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应如何处理其遗产?对于这种情况,《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继承的形式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此条规定,在处理遗产继承事务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死者的有效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进行的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遗产继承律师指出,在人们的观念中,尤其一些老年人的观念中,是很忌讳谈论遗嘱问题的。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理解。所谓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其意义在于保护尽孝道子女的继承权,剥夺不孝子女的继承权。因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去世后方生效,遗嘱人生前可以随时修改、变更其所立遗嘱或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遗嘱人虽然立了遗嘱,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仍归遗嘱人所有,遗嘱人可以任意处分其财产,借此约束子女,解除遗嘱人对养老的后顾之忧。父母生前对自己的财产立有遗嘱,也是避免子女们产生纠纷的较好的方式。
     有些人认为立遗嘱不单单是自己的事,需要事先取得子女们的同意,此种观念也是错误的。其实,立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遗嘱的形式不同,其效力也不相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应如何立遗嘱呢?这个问题就设计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在我国法律中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遗嘱的内容合法,但形式违反法律规定,则此份遗嘱有可能是一份无效遗嘱。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具备下列条件:1、遗嘱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无效遗嘱。2、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4、遗嘱人在设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还应注意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区别:1、主体不同。遗嘱继承人的主体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主体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或国家、集体。2、时效不同。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视为接受继承。遗嘱受赠的法律时效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在办理房产继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法律概念:转继承、代位继承。那么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有何区别呢?下面结合相关案例介绍一下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
     (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的主要特点有: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例如:吕某和宋某有一个儿子,儿子婚后生育一女。2004年儿子不幸在一场车祸中丧生,2005年4月吕某也因病去世,此时,已经改嫁的儿媳妇要求代其丈夫继承吕某的房产。那么吕某的儿媳妇能否代位继承吕某的房产呢?谁又有权代位继承吕某的房产呢?
     根据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例中吕某的儿媳是不能代位继承吕某的房产的,但是吕某的孙女有权代位继承吕某的遗产。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转继承的主要特点有:1、转继承实际是两个继承法律关系;2、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早于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时间;3、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包括死亡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而不限于晚辈直系血亲;4、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五、再婚夫妻房产继承的案例
     近几年来由于老年人再婚引发的房产纠纷不断发生。有些老人虽然意识到再婚前作一份房产约定,但是没有想立一份遗嘱。因为再婚的配偶虽然没有房产所有权,但是有继承权,一旦一方去世,往往会带来继承的后患。
·代位继承,可代位继承,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人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比如A有儿子A1,A1有儿子A2。A1在A死亡前死亡,则A2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A的遗产。而转继承就是A死亡后,遗产分配前A1死了,然后A2继承,这就是转继承。代为......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我国代位继承的如下特点。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

·我国代位继承所存在的缺陷
      1、我国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代数的限制并不十分合理,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数过多会使这些与被继承人既无亲情又无生活上的依赖扶助关系的人成为继承人,这样就不公平不合理。例......

·代位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由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是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最高院关于继承法意见中28条又从反面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将代位继承严格限制在被代位人......

·代位继承的根据
      代位继承的根据是什么?代位继承人是基于被代位人的权利而继承,还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而继承?多少年来,人们为此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概而言之,可将各种主张分为二种——代位权说和固有权说。代位权说又叫代表......

·什么是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一)被代位继......

·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如何继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

·生前遗嘱的变更
·遗嘱继承八大误区
·口头遗嘱的效力
·遗产的接受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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