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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之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1
次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
离婚
时尚未取得所有权且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可以就该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但是,是否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呢?我们知道按揭房屋的贷款年限一般都比较长,等取得所有权时再进行诉讼解决,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会影响其生活。
对此,
德本
律师
事务所的
律师
们认为对于
离婚
诉讼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1、婚前以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
、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
合同
的房屋。因为房屋买卖
合同
的买受人是夫妻一方,
合同
义务是由该方在婚前履行的,所以,
合同
权利
应当由该方享有,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权利
,故该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在
离婚
案件中作出判决。因购房所负的按揭贷款债务,由于该债务形成于婚前,应当被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也不能在
离婚
案件中作出判决。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贷款金额,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该金额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有增值,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的婚前所负个人按揭贷款债务,另一方对该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的贡献(免于因不能按期交纳按揭款而被按揭权人行使抵押 权的风险),因此,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2、婚前以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
、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
合同
,或者婚后以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
和按揭贷款
合同
的按揭房屋。在此情况下,如果以双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
,则夫妻双方为房屋买卖
合同
的共同买受人,共同履行了该
合同
约定的义务,相应地,共同享有该
合同
权利
。如果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
,虽然相对于出卖人而言,该
合同
的买受人是签订
合同
一方,但是,该
合同
权利
作为
债权
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内部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
债权
。故在
离婚
案件中,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均应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将房屋和按揭贷款债务分开处理。对于房屋,可以根据
离婚
时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委托评估的房屋现价,判决由一方享有房屋买卖
合同
中买方的
权利
,并由其对另一方折价补偿。该折价补偿原则上为房屋现价的一半,但还需要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样,享有房屋买卖
合同
权利
的一方就享有了对房屋的使用权。对于按揭贷款债务,因双方是该按揭贷款
合同
的共同借款人或者该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时,该债务是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负有共同偿还贷款的义务。因此,在判决房屋买卖
合同
权利
由一方享有时,考虑到该房屋同时是按揭贷款
合同
的抵押物,应当一并判决由该方继续履行按揭贷款
合同
,偿还贷款余额,由另一方以
离婚
时所欠的贷款本金为准对其进行补偿(原则为该金额的一半)。这实际上包含了对房屋使用权的处理,继续履行房屋买卖
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该
合同
的所有
权利
,故有权受领房屋出卖人的交付并占有、使用该房屋,直至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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