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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否理赔?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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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晚上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醉酒驾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将李某撞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该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
对张某醉酒驾车发生
交通
事故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否承担
赔偿
责任,说法不一。对此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赔偿
责任。
《机动车
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
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
交通
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
责任。”
从《机动车
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来看,在该条第1款所列的几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其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依法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
权利
,并对财产损失不承担
赔偿
责任。该条规定赋予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及对财产损失不承担
赔偿
责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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