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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否理赔?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
    张某晚上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醉酒驾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将李某撞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该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
    
     对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说法不一。对此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来看,在该条第1款所列的几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其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依法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赋予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及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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