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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时效问题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5
次
交通
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1年。
交通
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既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1、诉讼时效不是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而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
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权者主张
权利
,时效就不开始计算。
2、对于人身损害
赔偿
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伤情明显的,应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情需要治疗的,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因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
权利
。伤情当时不能发现的,应从伤情被发现之日起计算,当然,得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后发现的伤情为
交通
事故所致。
3、对于
交通
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没调解的自
医疗
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第二天计算,
医疗
终结或者定残之后双方参加调解的,自调解终结之日起第二天计算。如果没有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
交通
事故, 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
交通
事故处理时限
公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
交通
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
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交通
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
交通
事故损害
赔偿
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
交通
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
交通
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
交通
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
交通
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门调解
交通
事故损害
赔偿
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
事故审理时限
管辖
法院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
管辖。
审理时限:一审
法院
审理
交通
人身损害
赔偿
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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