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
受害人在
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
医疗费用属于因
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
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
医疗费。
医疗费的
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
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
2. 陪护费
受害人因
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我国最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按
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
3.
交通费、住宿费
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
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
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
交通状况等情况,必须是
医疗上及社会公众观念认为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才可以得到
赔偿,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住宿费的
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现行规定中这种标准过低,故法官在实践中确定的
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标准。我国《条例》中规定了接受该项费用
赔偿的人数限为2 人,有效地防止了受害方可能出现的过分索赔要求,具有合理性。
4. 住院杂费
主要包括日用品杂货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甚至书报费等。由于这项费用因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弹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按具体项目进行计算,采取一揽子定额化方式比较合适,将其计入损害
赔偿额内。我国最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项规定为定额方式,即按照损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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