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
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的
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
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
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
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医患双方的和解应遵循
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
(2)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在
法律上享有民事
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代理人等。
(3)参加和解的院方必须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和解,其代表医院的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医院的其他人员如参加和解,要持有盖有医院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和解行为才合法有效。
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
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
医疗事故
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
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
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可见,已经鉴定确定为
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诉讼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
医疗事故鉴定或者
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
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举证责任方面,患者对患方和院方存在医患关系,以及产生了损害后果负有举证责任,院方对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在案由选择方面,
医疗纠纷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类,包括
医疗损害
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
赔偿纠纷和
医疗服务
合同纠纷,有些案件还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财产)损害
赔偿纠纷为案由。实际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案由进行诉讼。
那么,医患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呢?应当说,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应当认定其
法律效力,但是协议对
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
法律效力,因此达成和解和调解协议也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
如何进行现场实物的封存
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
·
保管合同之保管人责任·
保险理赔时效·
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情形·
买房中的中介陷阱
推荐内容:
·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