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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3
    由于不符合我国的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在农村大多的地方还沿用以前的“罚款”的说法。“罚款”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因为计划生育只是一种倡导性义务,用“罚款”不当,改为“社会抚养费”。只是很多人还是认为那是一种罚款,因为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依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当事人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
      违法多生一个孩子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生育条件为办理生育证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以及应对措施、法律救济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面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的过程中,征收的决定不停止执行,所以当事人想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拖延的目的很难达到。
       如果当事人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没有异议,可是当事人没有那么多钱款支付。《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如果当事人想拒不交付,那么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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