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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38
次
债权
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
债权
人,债务人的各个
债权
人在符合
法律
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当然,如果一个
债权
人已就某项
债权
行使了代位权,其他
债权
人就不得就该项
权利
再行使代位权。
债权
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
债权
人应负
赔偿
责任。
债权
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
债权
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起诉,因执行异议之起诉,均须在诉讼上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
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
债权
人之间平均分配;另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
债权
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
权利
或将债务人的
权利
用以充抵自己的
债权
,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
债权
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
债权
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债权
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
债权
人的
债权
的必要为其限度。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
权利
。应代位行使的
权利
的价值超过
债权
保全的程度时,要在必要的限度内,分割债务人的管理,才能行使
债权
人的代位权,除非该
权利
不可分割。
债权
人的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保存行为与实行行为,原则上不包含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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