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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38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当然,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
   
  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起诉,因执行异议之起诉,均须在诉讼上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平均分配;另一方面,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或将债务人的权利用以充抵自己的债权,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的纠纷。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其限度。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权利。应代位行使的权利的价值超过债权保全的程度时,要在必要的限度内,分割债务人的管理,才能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除非该权利不可分割。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保存行为与实行行为,原则上不包含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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