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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85
次
债权
人的撤销权由
债权
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形式行使,是因为撤销权对于第三人利害关系重大,应由
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审查
债权
人撤销权的主体,
债权
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避免滥用
债权
人的撤销权,达到
债权
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
债权
为连带
债权
的情况下,所有的
债权
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
债权
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
债权
人作为原告。
撤销之诉兼有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的性质。如依形成之诉,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可达到增加债务人共同担保的目的。例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成立动产买卖
合同
,尚未交付该动产时,
债权
人的撤销权的行使采用形成之诉便足够了,不需要再提起给付之诉。但在动产已经交付,动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该第三人的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不仅需撤销该动产买卖
合同
,而且需依给付之诉请求该第三人返还该动产。
撤销之诉的被告是谁?因为
债权
人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的主张。通说认为,当债务人的行为属单独行为时,应以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
合同
已经移转财产时,原则上应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被告;若财产尚未移转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在给付之诉涉及受益人时,受益人也是被告。
债权
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
债权
,因而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
债权
人撤销权的一般
债权
人享有的
债权
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一般
债权
人的全部
债权
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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