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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83
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
法院
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
法院
管辖。
基层人民
法院
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
法院
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
法院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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