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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工作内容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43
次
债权
人会议由申报
债权
的
债权
人组成。
债权
人会议主席由人民
法院
在有表决权的
债权
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
法院
可以指定多名
债权
人会议主席,成立
债权
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
债权
人拒绝参加
债权
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
债权
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第一次
债权
人会议应当在人民
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
债权
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
债权
人会议。 第一次
债权
人会议由人民
法院
召集并主持,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拟订第一次
债权
人会议议程;
(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债权
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布
债权
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宣布
债权
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指定并宣布
债权
人会议主席;
(四)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
债权
人询问;
(五)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讨论并审查
债权
的证明材料、
债权
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债权
人对人民
法院
或者清算组登记的
债权
提出异议的,人民
法院
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至(七)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
债权
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
债权
人会议继续进行。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享有的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
·
企业监管组的设立及其职权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
·
宣告破产的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nb......
·
破产债权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登记......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
·
破产和解的程序及和解协议的履行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具体情况向双方提出和解建议。人民法院作出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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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涉及债务人诉讼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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