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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请求预付抢救费用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883

2006年1月23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该院首例当事人请求预付抢救费用案。

  2006年1月6日18时20分,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安县雅周镇迥垛村7组时,遇有被告陈某驾驶皖M/05443号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亦至该处,两车相碰,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当即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诊断为:脑干损伤、颅内多发性血肿。截止2006年1月22日,已花费医疗费28267.90元。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将陈某及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给付抢救医疗费4万元。

  海安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伤者王某仍处于昏迷中,在医院抢救,急需医疗费维持生命。王某的家庭经济又不宽裕,在王某受伤后,其家庭已想方设法自行筹集了15000的医疗费,如果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索赔,势必严重影响到王某的生命。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承办法官高杰在接受这个案件后的第二天即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竭力说服保险公司在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预付王某急需的抢救费用,经过一个下午的调解,终于达成调解协议:1、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医疗抢救费用27500元,于2006年2月8日前给付7500元,同月20日前给付20000元。2、被告陈某支付原告王某医疗抢救费用500元,案件受理费2410元也由陈某负担,均于2006年1月26日前履行。协议达成后,承办法官迅速制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发给双方当事人。

  2006年1月27日(农历腊月二十八),承办法官来到医院,将被告陈某赔偿医疗抢救费用500元送到了王某的病床前。
  
  2006年2月10日,承办法官再一次来到医院,将被告陈某赔偿的诉讼费用2410元送到了王某的病床前。
  
  2006年2月8日,保险公司应先行支付的7500元医疗抢救费也已执行到位。


·投保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
      案情介绍2004年6月13日晚7时许,原告谢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太仓市通港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丁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谢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谢某昏迷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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