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
二、法定变更和解除。
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达成变更和解除借款
合同协议,未达成借款
合同解除和变更协议,单方不得解除
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变更和解除借款
合同,是单方的行为,在借款
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单方可以变更和解除借款
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如果对方认为变更、解除借款
合同的法定因素不存在,应采取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
一、订立借款
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原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
二、工程项目经原批准机关决定撤销、停建或缓建的。
三、借款人经国家批准决定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转产确实无法履行借款
合同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
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在借款
合同履行中,确因政策不当,继续履行将造成损失浪费。
借款
合同依法变更、解除后,借款人已占用的借款和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借款人应当按规定偿还,如果借款
合同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后的当事人应享有借款
合同约定的
权利和履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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