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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33
次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债权
,对
债权
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
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
,但该
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1、
债权
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
债权
债务关系的存在。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
权利
。这种
权利
,首先应为现有
权利
,对于非现实的
权利
不得代位行使;其次,须非属于债务人本身的
权利
;再次,
债权
人的
权利
主要是
债权
,但又不完全限于
债权
,还包括诸如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担保权、优先权等;最后,须是可依法请求的
权利
,如此种
权利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被债务人处分,则不得行使代位权。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
权利
,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
权利
而不行使。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
权利
的行为有害于
债权
人的
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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