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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88
次
租赁
合同
承租人享有下列
权利
:
一、要求出租人按时提供
合同
约定的出租物,并占有、使用出租物,获取通过出租物取得的效益。
二、要求出租人按
合同
约定的要求提供出租物,并按
合同
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物退还出租人,并要求更换,承担违约责任。
三、按照
合同
约定的方式使用承租物造成承租物的损失,不承担修复责任。
四、按照
合同
约定的时间,要求出租人对出租物进行维修。
五、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出租物做适当的添增。
租赁
合同
承租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
合同
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约定的租金,保证出租人的
权利
不受侵害;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
中没有明确支付期限的,按《
合同
法》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承租人应按下列时间支付租金:1、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3、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二、按
合同
约定的方式、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
合同
约定不明确,可以按
合同
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按
合同
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确定,或者双方协议签订补充条款。
三、管理好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取得了租赁物的使用权和租赁期内的占有权,但该租赁物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妥善管理好租赁物,不致其损坏,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
四、按期归还租赁物,
合同
期满,承租人失去了租赁物的使用权和
合同
期内的占有权,应当按
合同
约定的条件,按期归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认为还需继续租用承租物,应在
合同
届满前与出租人签订继续租用
合同
。承租人不按期归还租赁物,应承担
合同
期满致归还前租赁物灭失损毁的风险,并承担出租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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