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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83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离开本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或由该员工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目前,高科技产业中员工因受高薪影响易遭挖角或跳槽,不但导致企业的不稳定,更使公司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因此,有些企业纷纷在劳动合同中订定:员工离开原企业后,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而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它企业任职,这就是当前在某些企业内盛行的竞业禁止条款。

    为了避免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是可以的,我国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是考虑到竞业禁止条款的设定,会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直接影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在法律上,劳动合同中约定上述竞业禁止条款,即表示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把自己就业权的一部分进行了处置;企业通过协议约定限制了该劳动者的部分就业权,即给劳动者设定了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得在约定的行业范围内就业的义务。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讲,劳动者为此应获得相应的权利,即企业应当在员工离职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没有约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则该条款就成为显失公平条款,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一旦,双方当事人为此打起官司,该条款可能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撤销或变更。当然,用人单位在约定禁止竞业之时已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违背了竞业禁止的承诺,而做出对公司不利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处罚,只是约定的违约金必须适当合理,如果约定过高的话,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款下段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我国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某计算机公司为了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与其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了竞业禁止条款,同时,作为对等条件,也应订立特殊津贴(相当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换言之,员工承诺在离开计算机公司一年内,不在竞争的同行业中就职,是以计算机公司向其支付特殊津贴(一种经济补偿金)作为对价。如果计算机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向其员工支付特殊津贴的义务,根据不履行义务就无权主张相应权利法律原则,计算机公司即丧失了要求其员工履行合同中的竞业禁止,即一年内不得在竞争的同行业其它企业内就职的权利

    总之,对某些掌握公司经营技术秘密的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和重要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协商、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凡有此种约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同时给付有关人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技术,以保证有关人员在择业限制期间维持正常的生活,另外,约定适当的违约金处罚,也可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已有一些技术、知识型的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时,学会了要求增加工资补偿、禁止年限、禁止范围等约定,来进行自我保护。所以,用人单位更应该对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充分加以理解,并学会正确运用,以维持劳资关系和谐,并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及对外竞争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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