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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究竟限制了什么?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34
 人才流动是现如今一个很平常的事,人才在流动的同时,企业也在担心跳槽的员工是否带走了企业的商业或技术秘密。由此,许多企业都与自己的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竞业限制究竟限制了什么?一起进入今天的劳动话题。

  吕建闽原是苏州市洞庭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的普通职工,上世纪90年代中,桶装水业务进入高速发展期,吕建闽在这个时候得到了公司的重用,而他也为公司迅速占领苏州市场立下了汗马功劳。

  李国英 苏州市洞庭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他从一个一般的营销员,经过几年的锻炼,到最后他走的时候,应该说是我们企业的一个掌握核心机密的一个高级的营销管理人员。

  在成绩面前,公司决定重用他。然而,由于吕建闽掌握着公司的销售资源和销售策略,2002年年初,苏州市洞庭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吕建闽跳槽到别的桶装水公司,他必须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吕建闽:就是一方面是保密协议,一方面就是通报,年底了,你签还是不签。这种情况下,完全体现出一个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的一种体现了。如果你不签,你的工资就不会,可能就要打折扣了。如果签的话,当然说明你对公司,还是比较忠诚的。

  就这样,吕建闽在这份保密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那么,这份保密协议究竟规定了什么呢?

  吕建闽:规定所从事本行业,离开本企业,大概像我这个职务,就是说两年还是三年之内,不得再从事,不允许再从事这个水行业。

  解说:然而,虽然在这份竞业限制协议上签下了字,吕建闽对协议还是有满肚子的疑惑。

  吕建闽:它这张协议,仅仅提出企业方面的要求,对员工没有做出任何补偿,你哪怕上面规定,每个月一块钱的保密费,我都要遵守这个诺言,但是它一分钱都没有。

  签完协议以后,吕建闽一直在公司工作。后来,由于与公司经营者在经营理念上发生分歧,吕建闽向苏州市洞庭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跳槽到另一家桶装水经营公司。前不久,洞庭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以吕建闽违反保密协议为由,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吕建闽支付违约金、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赵国全 苏州市洞庭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他在签这份协议的时候,他肯定也是进行认真看过了,他自己也认真思考过这份协议。他肯定没有提出任何的理由,觉得作为一个高级的营销管理人员我认可这个协议,我就毫不犹豫的,因为我相信这个企业,我就把名字签下去。

  然而,对于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吕建闽的律师是这样认为的。

  佘滨 当事人律师:我感觉整个协议有失调。十条当中全部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劳动者任何的一定点的权益,完全没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来讲,给予劳动者,要求劳动者进行敬业敬职的义务的时候,应当给予劳动者的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的规定,而且实际上企业也没有支付分文的经济补偿。所以对劳动者来讲,这是不公平的,这个协议也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而原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吕建闽与苏州市洞庭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在关于竞业限制的协议上各执一词。前不久,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之下,吕建闽向苏州市洞庭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支付了两万元违约金,而公司也解除了与吕建闽的劳动合同,并不再追究吕建闽到另一家桶装水经营公司工作的事实。案件到此告一段落,然而,在经济市场化的今天,吕建闽的遭遇却是非常有代表性的。对于很多企业,拥有商业秘密,就等于拥有了开启阿里巴巴宝藏的钥匙。而竞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起到了职工现职或离职后商业秘密的保护作用,因而引起越来越多的企业老总的重视。那么,竞业限制究竟是什么呢?劳动法专家黎建飞做出了解释。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竞业禁止是什么呢?我离开一个单位,为了你的利益,我不能到很熟悉的行业去工作,那么,我作为一个劳动者,我的收入要减少,我的求职难度要增加。所以你应该对我进行补偿,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我就没有必要遵守,这个补偿应该说在国际上有惯例,通常会到原工资的30%至50%,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以竞业限制协议来约束员工离职后的行为,而劳动者有时为了能在用人单位任职而不得已接受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因此,竞业限制协议到底该如何签已经成为我们急需了解的问题。对此,黎建飞是这样建议的。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不是法定条款,也就是我可以拒绝。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这个问题要注意:第一,限制的时间不能太长,通常以一年比较好,最长不能超过三年,第二个,一定要有补偿,没有补偿是不公平的,这个影响用人单位是一定要给予补偿的。

  对于企业来说,保护好自己的企业秘密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保护企业商业或技术秘密,竞业禁止只是方法之一,而且会给企业造成负担,给员工造成压力,因此,企业应该慎用,而应多采取积极的、更加人性的策略和手段,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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