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应用技术研究所是一家以化工技术研究、开发为主的科研单位。该所自行研制生产的“中空玻璃聚硫胶”产品投放市场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0年5月,该所曾分管此项技术课题研制开发的所长助理刘明不辞而别,跳槽到杭州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随后,杭州公司生产的中空玻璃聚硫胶以异常的低价投放市场销售,造成中原研究所的同类产品销量下降、客户大量流失。中原研究所认为,他们花费大量心血和投资研制出的中空玻璃聚硫胶生产技术,是不为他人知悉的“商业秘密”,刘明在未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将该项秘密披露、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对中原研究所的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明和杭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郑州市中院认为,刘明向杭州某公司擅自披露、提供原告技术秘密的事实理由成立。杭州某公司明知刘明系中原研究所专业技术人员,但采取不正当手段聘用刘明,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