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43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乃诸项强制措施中之最轻微者。而传唤则是一种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家人或朋友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如何处理?
      当家人或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后,一般说来,都会惊惶失措,不知如何处理?本律师结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经验,现将遇到此种情况下的处理思路和方式、方法简单介绍一下,希望能对网友们面临此困惑、困难时......

·经侦、刑侦部门警务公开
      一、受案县公安局经侦、刑侦部门,对于被害人控告、知情人检举、群众扭送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都应当接受,不得推委、拒绝。接受案件时,应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案件接受后,......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张某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明确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

推荐内容:
·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如何处理?
·故意损毁文物罪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