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取保候审的期跟及适用对象有哪些?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88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分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继续侦查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的该项规定,很显然是指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什么人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什么是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张某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最高法院出台意见明确赔钱减刑的适用范围

推荐内容: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
·木材购销(订货)合同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