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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罪并罚”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71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只有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准确把握罪数与正确适用数罪并罚,才可能作到对犯罪分子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
  司法实践中,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建构在“犯罪构成”的法学理论上。司法界普遍认为,行为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数罪可以区分为同种类数罪和不同种类数罪两种形式。对数罪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并罚,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并罚,刑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如下情况:

l.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其犯罪行为处在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继续犯有数个自然行为,但在犯罪构成上是一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权益,触犯的是一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不适用数罪并罚。
  (2)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法律特别规定发生严重结果的加重处罚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也不适用数罪并罚。
  (3)转化犯是指立法有特别规定,当一种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性质或者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已经发生变化,审判时应以转化后触犯的罪名定罪,并必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条文裁量刑罚。转化犯是结果加重犯的一种特例,对转化犯的处罚原则是按照转化后行为人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是实际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假想的数罪”,是不完备的数罪,与实际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法律不允许在数个犯罪构成中重复使用一个行为。由于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所以是实际的一罪,在审判中按一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5)“法条竞合”是由于立法原因,在法规中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出现重合或交叉。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触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行为人实质上犯的是一罪,其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法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
  2.对同种类数罪的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如连续犯(包括惯犯)。
  (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情形。连续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在审判中按一罪处罚。如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分子往往数次作案,具有同样的犯罪目的和行为,侵犯同样的客体,犯下同种类型罪行。在审判中,并非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每一次犯罪部分别定罪量刑,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是按一罪法定的从重或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即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例如我国《刑法》第236条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构成情节;《刑法》第263条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从重构成情节等,是对此类同种数罪按一罪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根据地认为,我国刑法默示对同种数罪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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