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情形。连续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在审判中按一罪处罚。如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分子往往数次作案,具有同样的犯罪目的和行为,侵犯同样的客体,犯下同种类型罪行。在审判中,并非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每一次犯罪部分别定罪量刑,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是按一罪法定的从重或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即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例如我国《
刑法》第236条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构成情节;《
刑法》第263条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从重构成情节等,是对此类同种数罪按一罪从重处罚的
法律依据。可以有根据地认为,我国
刑法默示对同种数罪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