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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指定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几种?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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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或两个以上
劳动
监察机构因监察管辖权(主要指监察范围、对 象)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共同上级监察机构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的
劳动
监察机构指 定管辖;如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劳动
监察机构,各方协商不成的,由国家
劳动
社会保障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上级监察机构确定管辖后,应书面通知报送的监 察机构和被指定的监察机构。报送的监察机构接到指定管辖通知后,应及时告知被监察的当事人。 (2)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
劳动
监察机构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
法律
上的原因,如监察员全部被申请回避等;事实上的原 因,如自然灾害导致
劳动
监察员全部不能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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