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我们
德本律师
业务范围
诉讼指南
成功案例
法律文书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
公司法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劳动人事
婚姻家庭
房产
.
拆迁
建筑工程
交通
.
医疗
损害赔偿
投资
金融保险
网络法律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刑事辩护
[首页]
> 正文
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38
次
西安中院判决长春蓝色快车公司诉范文英、傅永强
商标
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人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
商标
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
的,无需认定驰名
商标
;使用他人在先的注册
商标
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的,人民
法院
可以判决企业停止使用。
案情
1997年7月28日,北京蓝色快车公司经国家
商标
局核准,获得“蓝色快车”注册
商标
专用权。2000年7月28日,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受让了上述注册
商标
。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为LENOVO Think产品在国内目前唯一的授权维修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在西安授权从事技术服务的合作机构是中铁陕西公司。2002年4月,傅永强经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培训获得“蓝色快车硬件工程师”称号,2004年3月,傅永强从中铁陕西公司离职。2004年5月,西安市工商局经范文英申请,核准注册了个人经营的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蓝色快车维修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人为傅永强,傅永强称其是陕西中关公司的工程师,但其给客户维修电脑后,蓝色快车维修部出具了发票。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称其是基于同一事实将范文英、傅永强共同起诉,并认为范文英、傅永强侵犯了其注册
商标
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
商标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
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
赔偿
损失。
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
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不涉及“蓝色快车”是否为驰名
商标
的认定
驰名
商标
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
商标
,
商标
驰名与否取决于
商标
权人对于
商标
的经营与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
法院
在审理
商标
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
商标
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
商标
,应当依照
商标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由此说明,人民
法院
认定驰名
商标
,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驰名
商标
,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人民
法院
才依照
法律
规定作出认定。人民
法院
在审理
商标
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
商标
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
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
商标
作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
商标
,人民
法院
方对争讼之
商标
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本案范文英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从事的服务虽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服务的对象、方式等方面相关,存在着特定联系,属于类似服务。因此长春蓝色快车公司请求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
商标
,事实依据不足,本案对此不予涉及。
二、范文英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
商标
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
商标
,易使消费者对不同来源的服务产生某种联系,此行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
商标
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
商标
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
商标
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说明,此种形式的侵犯注册
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中突出使用是将与注册
商标
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判断范文英是否侵犯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注册
商标
权,应依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及上述
法律
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范文英将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注册
商标
相同的文字“蓝色快车”登记为企业字号,二者从事的服务相类似,《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及西安办公网发布的蓝色快车维修部信息中均突出的使用了蓝色快车注册
商标
,此事实可以证明这种突出使用的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范文英所提供服务的来源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相互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范文英的企业字号在注册
商标
之后,因此范文英使用“蓝色快车”作为企业字号,符合上述
商标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注册
商标
专用权。
本案中,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过多年的经营,获得了多项荣誉,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傅永强曾在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授权的机构工作,而该机构系联想西北地区经销商,同时蓝色快车维修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人为傅永强,其给客户维修电脑后,发票出具人是蓝色快车维修部,《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发布的广告记载傅永强为总工程师,由此证明范文英使用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借用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声誉,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傅永强不应作为本案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
法律
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因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傅永强是蓝色快车维修部工程师或联系人,该服务部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范文英,同时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也未能提供傅永强为蓝色快车维修部的实际经营者和合作者的证据,因而蓝色快车维修部使用“蓝色快车”注册
商标
作为企业字号,其民事责任应由范文英承担,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基于此事实将傅永强作为本案诉讼主体,
法律
依据不足。
综上判决:范文英停止使用含有“蓝色快车”字号的企业名称;范文英停止侵害“蓝色快车”注册
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范文英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范文英
赔偿
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损失20000元;驳回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
章程的制订及其内容应当重视,而不应忽略
章程是公司运营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项的审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适用顺序优先的地位。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员工均应遵循。设立章程建议在工商机关所提供的文本基础上,结合自身具体情况修订为宜,因为示范文本只是......
·
公司设立时的注意事项
公司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微观基础,设立中应注意:1、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设立要件进行;《公司法》规定了中国公司设立的严格的制度。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成立,但须满足《公司法》第19条和第73条规定的......
·
在公司名称的选定上注意考虑商号与商标的统一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名称即商号的保护略为薄弱,如南京冠生园公司使用陈年馅料做月饼事件在媒体披露后,与其相同商号的上海、四川、重庆等其他名为“冠生园”的企业也受到连累,受到冲击,有的已被迫停产。而这些......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
离岸公司有什么用途?
·
注册外资网络技术公司
·
江苏南京公司企业金融融资租赁合同律师范本
推荐内容:
·
民事判决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用)
·
普通地域管辖
在线咨询
8630-9110
QQ咨询
发帖咨询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