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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权利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391
次
居间人的
权利
,依《
合同
法》第二十三章的规定,享有请求支付报酬权和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一、请求支付报酬权。
《
合同
法》规定居间
合同
是有偿
合同
,居间人在委托人和
合同
相对人之间促成
合同
成立,居间人就有权向委托人或其相对人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的
权利
。《
合同
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
合同
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人提供订立
合同
的媒介服务而促成
合同
成立的,由该
合同
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二、请求偿还居间活动费用权。
1、居间人与委托人在居间
合同
中确定居间活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的,委托人应当支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委托人未支付,由居间人垫付的,居间人有权请求委托人按
合同
的约定偿还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
2、居间人未促成
合同
成立,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活动费用。《
合同
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
合同
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居间人促成
合同
成立的,其居间活动费用一般计算在委托人支付的报酬中,其居间活动费用应由居间人负担,《
合同
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促成
合同
成立的,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不得再要求委托人偿还居间活动费用。
·
居间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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