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香港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58

◆业务性质:属于香港联合交易所认为合适上市者。

◆营业纪录:申请人需证明在上市文件日期之前24个月期间的活跃业务纪录。主要经营一项业务而并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联交所可以于下列情况下放宽上述24个月的规定:申请人属于天然资源开发公司;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

◆预计市值:上市市值需达港币4600万元。

◆持股比例: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港币10亿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或市值3000万元,以较高者为准。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为港币10亿元或以上的,则最低公众持股量为15%或市值港币2亿元,以较高者为准。股东的数目视股票发行的规模和性质而定,上市时的股票最少要由100名人士持有。管理层股东及高持有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持有已发行的股本的35%。

◆财务资料:依照香港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


·还没有文章
·什么是行政诉讼?
·公司、企业兼并中的法律问题
·关于“两高五新”企业
·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实务问题

推荐内容: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木材购销(订货)合同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