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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关于期限的规定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19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
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各种期限,其计算期限的范围分下列两大类:
一、以第一日作为期限计算的起算日的规定:
1、
专利
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计算;
2、
专利
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专利
权申请的优先权的期限计算;
3、
专利
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专利
权的期限计算;
4、
专利
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
专利
诉讼时效的期限计算。
二、不以第一日为起算的期限计算及延误期限的补救:
除第一条例举的四种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
法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期限均不以第一日作为期限计算的起算日,其期限的计算从第二日为期限的起算日,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的届满日;
2、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3、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因延误期限而丧失
权利
的补救:
1、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
专利
法或
专利
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
权利
丧失的,自障阻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
权利
;
2、因正当理由而延误
专利
法或者
专利
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
权利
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
权利
;
3、请求延长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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