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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未到期,是否可以主张对方归还全部欠款?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833
   刘X喜与李某某系亲戚,刘X喜因买房需要向李某某借款165万元,刘X喜于2010年1月1日向李某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刘X喜欠李某某165万元,每月分期归还20万元,至2010年9月底付清。但是签署还款协议后,刘X喜只偿还李某某22万元,其后就不再履行该还款协议,经李某某催告,刘X喜仍拒不履行其偿还剩余欠款的义务,于是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X喜立即偿还全部欠款。
   2010年3月12日,李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刘X喜立即归还全部欠款。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的律师分析认为,刘X喜现欠李某某143万元,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的约定,其中一部分欠款偿还期限尚未届满,对于这部分欠款,李某某要求刘X喜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为什么判决支持其主张呢?
   律师分析认为:
     首先,刘X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刘X喜在向李某某所出具的欠条中承诺每月归还80万元,但其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目的是要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只有按照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才能全面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满足李某某的要求,使双方都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真正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但刘X喜却置李某某的利益于不顾,在履行了1个月的还款义务后便不再履行该还款协议,虽经李某某多次催告,亦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的还款约定。
     其次,李某某依法可以要求刘X喜立即返还全部欠款。
     1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刘X喜对于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只按约履行了1个月,但对从2010年2月至今的还款义务却拒绝履行,未履行的还款义务占全部还款义务的大部分。刘X喜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已构成了根本违约,李某某有理由相信刘X喜对其以后的还款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亦不能履行,故依法可以要求李某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现李某某一并向刘X喜主张全部债权,是合理合法的(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
     2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条规定了,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本案中,刘X喜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义务;迟延履行分期还款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经李某某催告后至今亦未能履行;刘X喜迟延履行其约定的还款义务,致使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依据上述规定,李某某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分期还款协议。解除该还款协议,实质上就是要求刘X喜立即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这与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一致的。
     3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进一步增强诚实信用观念中明确了“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对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的单方解除合同或其他必要的自救行为,应当予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但刘X喜的行为却从根本上违反了这一原则,在与李某某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后,未能恪守诺言、讲究信用,未能按约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李某某的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由于刘X喜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双方所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李某某对刘X喜未履行的到期的和未到期的还款义务一并主张债权应视为李某某所采取的除单方解除合同之外的其他必要的自救行为,应当予以保护。    4 、《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还明确了“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现行法律对某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裁判案件。”这一规定对司法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对于在刘X喜违反还款协议约定时,李某某是否有权就刘X喜到期的和未到期的还款义务一并主张权利,原刘X喜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未做约定,现行法律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李某某现在诉请刘X喜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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