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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原则和方法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43

    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不能再显的案件事实必须以充分、有效的诉讼证据来体现。法官面对诉辩双方提供的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如何作出准确判断,并力求最大可能的体现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这既是审理民事案件的重点,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弥补了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防止了诉讼资源浪费,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核认实证据的时间
    关于审核认定证据的时间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对审核认定证据的时间规定过死,审核认定证据是由法官对证据材料的来源、真伪、效力等问题加以确定,是形成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认识。在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一般需要组织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材料。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以及双方不争执的事实,法官应予以认定,使法庭审理更有针对性,加速案件的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必须经法庭审理后合议庭合议方能认定。一般而言,在法庭调查阶段,除确已经过质证可以充分确信的证据材料外,不宜过多的认定证据。如果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即对证据材料的效力予以确认,法庭辩论将形同虚设,违反了辩论原则的立法精神。对重大复杂案件中关键证据的认定,还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更不能当庭认定,如果提前认定有可能造成与判决最后认定的证据相矛盾,损害法庭认定证据的威信。
  二、审核认定证据的方式
    在审判实践中,审核认定证据的方式应当根据证据的数量多少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一证一认,是指单个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由法庭当庭对该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并说明采证与否的具体理由。根据《证据规则》第65条的规定:合议庭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分组认定,是指几个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将其分类集中起来分成几组进行认定的方式。法官可以在分组质证后,对每组证据材料加以认定,并说明理由。进行分组认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前要做好准备工作,要对案情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对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作出科学划分。
 3、综合认定,是指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归纳、分析作出的认定。这种认证,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能把证据间的内在联系及案件事实的联系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认定。我国《证据规则》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除外{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
    三、审核认定证据的范围
    审核认定证据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当事人所收集提供的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可能被采纳为证据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要在当庭给予否定;另一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要在当庭给予认定,在认定的证据材料中还应说明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中的哪一项相联系,即能证明哪些事实并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材料,法院必须当庭给予认定,承认其证据的证明力。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三、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来划分诉讼证据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实施,法官审理案件不包揽诉讼。换句话讲,法官不再象过去一样调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一切矛盾和纠纷,而是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客观评价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但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法律修养、客观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种类繁多,条理不清,且鱼龙混杂。为了确保质量和效率,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合理分类。首先将与本案当事人所争议事实无关的证据予以剔除。其次将与本案审判程序进行或实体处理无关的证据予以排除。其三再将证据依据证明的目的以及提供方的诉讼地位进行分类。这样以来,就为法官在庭审中对诉讼证据的准确判断打好了基础。
    四、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来确定举证责任
   现代民事庭审方式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准确判断民事诉讼证据的基础和前提。法官是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成了我们在审理案件中所要研究的重点。首先要确定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焦点,确定是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还是当事人一方的反驳主张。其次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可一概而论。例如在审理芋元乡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对被告损害事实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在庭审中,被告提供两份路过纠纷发生地的学生的证言,其证明:证人并未见被告打伤原告,其提供的证言支持了被告的反驳主张,而不是支持了被告的反诉主张。再加之从其证据的“三性”来审查,也不具有排它的唯一性,故对被告所提供的证言不予认定为有效证据。又如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借款人已死亡,故对原告诉讼以借款人之妻是借款人遗产的继承人为由而要求借款人之妻返还借款。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款人的借据一张来支持其诉讼主张,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无法进行审查,这是原告所提供证据的“法律瑕疵”,而原告对此证据的“瑕疵”负有举证责任或者说明义务。故原告应对借据上的笔迹是否为借款人所申请笔迹鉴定。又根据法律规定, 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应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为限。故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在庭审中,原告改变了其诉讼理由而将其变更为借款人所借款应为借款人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生前所借原告款。由于经笔迹鉴定,原告所提供的借据确系被告之夫生前所写。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作为主张方而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其夫妻共同生活的细节处于不为外人所知而对外相对封闭的状态,如要求原告提供此笔借款属于被告和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既不客观,又失公平。根据公平、诚信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应负有本案的举证责任。
    五、应以公平、合理、客观原则来确立民事诉讼证据的认证理论。
    法官最多的可能是面对诉辩双方复杂而又相互对立的民事诉讼证据,经过以上的环节仍未能确定的证据将如何认证,应应用以下认证理论:
    1、民事诉讼证据效力论
    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案件事实上的证明力。这其中有两类:一是法定效力,即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共分六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这是法律规定的依据效力高低而排列的。二是来源效力,即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形成划分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同类证据相比,依法收集的证据效力要高于其他证据。
    2、民事诉讼证据统一论
    民事诉讼证据统一是指民事诉讼证据相一致原则。这其中也有两类:其一是有效的民事诉讼证据要与提供证据一方的陈述一致;其二是有效的民事诉讼证据要与提供证据一方提供的其它民事诉讼证据相吻合,即要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
    3、民事诉讼证据优势论
    民事诉讼证据优势论是指法官在认定民事诉讼证据以有最大可能表现案件事实的证据为有效证据的认证规则。如在审理一起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了五份在场人的证人证言来支持其被被告损害的事实主张,被告提供了三份在场人的证人证言来支持其并未致伤原告的反驳主张,故在本案中应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具有优势、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将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为有效证据。
    4、民事诉讼证据劣势论
    民事诉讼证据劣势论指法官在认定民事诉讼证据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有“瑕疵”或做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而使其证据具有劣势而不予认定为有效的认证规则。如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为一撕碎而后粘贴在一起的借据,其上笔迹虽为被告所写,但其真实性上存在明显“瑕疵”,原告又不能作出令法官信服的解释,故不应认定原告所提供的民事诉讼证据为有效证据。
    5、民事诉讼证据推定论
    民事诉讼证据推定论是指法官在审理中针对当事人双方陈述中的、当事人并未实际提供而客观存在的民事诉讼证据作出判断的认证规则。如在审理一起果园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均陈述:第三人收取被告承包费均给被告打有收条。而被告收取原告承包费时以他们签订的果园转包合同的约定数额为准。但被告在庭审结束以前均未提供第三人收取承包费的收条。法官应认定第三人所给被告打的承包费收条为有效证据,并以拒不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应承担其相应不利法律而确认了被告私自抬高承包费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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