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是财经会计学用语,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也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包含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合法转移,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的方式: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票据背书必须做到以下18点。 1、当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2、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3、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4、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5、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区域性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区域性银行汇票只限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6、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8、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9、背书必须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10、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好持票人。 11、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事项更改。在背书过程中,对需要该背书情况,允许本手更改,按规定在更改处由原载人(该前手)更改并签章证明,后重新作成背书,此时该处方为有效背书。 12、不得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 1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1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更改之前再次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15、背书人的票据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后,后手不得更改为转让背书,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16、商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17、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18、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章有压线或盖出背书人栏的,可不作退票处理。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